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學思考
時間:2022-05-08 03: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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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合法化的價值分析
1.其以一定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通過提供確定的規(guī)則、塑造合理預期來引導社會穩(wěn)定而連續(xù)的運行。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秩序價值,就是要通過行為的規(guī)則性、進程的連續(xù)性、關系的穩(wěn)定性來實現人們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無論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應當屬于公民自有,當然可以繼承。我國通過《擔保法》、《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物權法》等確立了“地隨房走”的法律規(guī)則,即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處分時,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并處分。我國《物權法》第146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這即是“房隨地走”。可見,房地一體是應然且實然的邏輯。由此,可以推導出以下結論———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有觀點認為,由于對房屋的繼承而導致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繼承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應以繼承房屋的自然壽命為準,即只能限定在被繼承的房屋存在的條件下,如該房屋滅失,則喪失對相應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權,集體有權收回。[1]只有確立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制度,農民才敢放心地對土地和房屋進行添附,才能獲得心理上的安定感。如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合法性,反而會助長農民的短期行為,例如私下的農村房屋流轉,更促使小產權房問題的發(fā)生;從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資產專用性的投資。確認秩序和創(chuàng)設秩序兩者的結合是法律秩序價值的實現方法。從文化傳統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是民間數千年以來的一貫做法,法律應對其加以確認。當然,立法還可以對繼承的技術性問題進行規(guī)定,例如創(chuàng)設限制性規(guī)則。2.公平價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價值之一。首先,一戶一宅原則的突破并非對公平價值的違反。一戶一宅僅是對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條件的限制,并非針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的限制并不排斥對它的繼承。[2]財富在代際之間一定程度的傳承也是一種實質公平。其次,否定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是法律采用身份區(qū)別繼承效果的集中體現,這就造成對平等的破壞。由于房屋是附著在土地上,如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客觀上會造成對農村房屋的無法繼承。于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被農村居民有效繼承,而農村居民的住房卻不可被城市居民有效繼承。3.法律的適應性法律的適應性是法追求的形式價值之一。法律的適應性是協調法律的確定性與靈活性之間關系的制度機制,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3]我國現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和城鄉(xiāng)分割的戶籍制度基礎上,以保障農村居民居住權為價值取向,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正是基于此,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采取了否認態(tài)度并且沒有創(chuàng)設相應的規(guī)則。而隨著社會的變遷,農村的經濟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都發(fā)生很大變化,原有農村人口在城鄉(xiāng)間的自由流動成為當前的現實,農民對自身權利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強。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制度設計必須以現實社會生活為根基,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合法化符合廣大農民意愿,有利于穩(wěn)定現行社會關系。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權利結構
1.權利屬性我國物權法將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因此,其本質上是一項財產權。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是充分實現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繼承法的法理。由于權利人對宅基地只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所以其還不屬于一項完整的物權。立法應拓展宅基地使用權的內涵,使其能夠實現自由的處分和收益。這就要求對宅基地使用權傳統的身份性、保障性進行弱化,突破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制度,使其初始取得從無償配置逐步走向有償配置,從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4]2.制度限制法律應當首先承認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然后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從利益平衡的理念出發(fā)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進行制度設計,實現繼承人個體利益與集體經濟組織、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和諧與平衡。第一,基于土地節(jié)約的原則,對于“一戶多宅”的繼承人應強制要求其將超出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面積退還集體,但要賦予其就地上房屋價值的合理評估補償權。如不能達成一致,應允許其訴至法院尋求救濟。第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這主要是針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立法應規(guī)定在其將所繼承的房屋及其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商業(yè)營利之用時,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內部成員有優(yōu)先購買權或優(yōu)先承租權。3.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形式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形式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以采用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方式。特別是在采取遺贈方式時,可以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實現以房養(yǎng)老的目的,更好地發(fā)揮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保障功能。遺贈的對象應不限于本集體成員,甚至可由商業(yè)機構來運作。五、結束語現行立法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采取回避態(tài)度,規(guī)則的缺位并不能阻止大量既成事實的存在。我國物權法認可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屬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也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內在要求。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具備相應的社會基礎和法律基礎,立法應承認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合法化并使其成為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突破口。
本文作者:姚瑤楊曉培工作單位:南昌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