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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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guī)章、地方法規(guī)。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guī)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tǒng)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guī)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fā)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fā)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jiān)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guī)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guī)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fā)放。

(2)補償糾紛發(fā)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guī)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tǒng)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zhèn)居民相同的消費環(huán)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y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guī)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wèi)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yè)、環(huán)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qū)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qū)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yè),以及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jiān)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qū)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qū)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chuàng)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yè)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yè)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wěn)固的收入和就業(yè)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yè)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xù)開展農業(yè)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yōu)槠渌r業(yè)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yè)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yè)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yè)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wěn)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guī)、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guī)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yè)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zhàn)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fā)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篇2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問題政策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斷的在改進和完善,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制度確定為集體土地管理制度。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fā)展,土地問題已經不再單單是農村的問題,而是我國城市和農村的共同問題,關系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穩(wěn)定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是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基本保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fā)展,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的提高,使農村土地規(guī)?;陌l(fā)展受到阻礙。各家各戶對土地的資金投入和技術投入少,使土地產出增加緩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呈現出不同的問題,不穩(wěn)定性和分散性已經成為管理制度的缺陷。其具體表現如下:

(一)土地確權工作不到位

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定、確認工作滯后,確權登記等工作是我國土地管理最核心的環(huán)節(jié)和最基礎的支撐,雖然我國已經開始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和管理權的確權工作,但是由于各種不同原因,確權工作進展過于緩慢,土地地籍檔案這一工作不夠完善不夠系統(tǒng),導致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受到限制。

(二)集體土地產權不明確

由于集體產權不明確,使集體土地管理權限涉及多個相關部門,農業(yè)部門、林業(yè)部門、畜牧業(yè)部門都牽扯到其中,這種多部門多層級的管理方式會出現有的部門越權或缺位的現象產生,不能確定管理權限,使管理權限模糊。尤其是農村土體登記不及時,登記部門過于分散,經常會產生農戶間土地相互轉包,集體和農戶間相互導包現象出現,這些交易都給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帶來一定的影響,使城鄉(xiāng)土地一體化管理出現一定的問題。

(三)土地征收制度和補償制度不健全,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fā)展速度不斷的加快,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進程發(fā)展也不斷加快,但是,農村和城市之間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尤其是人口城市化過慢,城市土地不夠用,征收大量農村土地而給農民的補償不到位,經常導致一系列的。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存在多種多樣的問題,比如:在征地的時候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到位,征地中非公益性用地通常占有較大比重,一般都是工業(yè)、商業(yè)用地。在土地征收后的補償偏低,失去土地的農民得到的補償較少,沒有體現出土地的增值收益,由此引發(fā)的沖突事件時有發(fā)生。有的地方土地產出較少,農民得不到較好的收益,農民反而希望土地被征收,導致耕地制度農民并不支持。

(四)土地流轉制度不完善

一些農村地區(qū),村干部不顧農民意愿,強制干預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問題,使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一些農村地區(qū)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fā)展農業(yè)園區(qū)為名,實際上把耕地變?yōu)榉康禺a建設用地,不但逃避了國家土地管理有關的審批手續(xù),還改變了土地的用途,造成事實上的非法用地。很多農民與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都是口頭上約定,不具有書面協(xié)議,雖然一些有合同,但是具體內容也過于簡單,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事項都缺少明確的規(guī)定,容易造成農戶間的糾紛。各村都有機動地,并由自己鄉(xiāng)村自行管理和操作,由于對機動地的管理辦法并不統(tǒng)一,致使在操作過程中不規(guī)范、不透明、不公開的現象經常發(fā)生,有的村干部借用職權長期把機動地承包給親屬或者朋友,而機動地的價格逐年增長,使承包機動地的人長期受益,引起村民不滿,合同又不能解除,造成群眾集體上訪事件時有發(fā)生。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政策和建議

(一)、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

我黨明確指出必須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使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wěn)定的保持下去。因此,各地政府及各鄉(xiāng)村都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執(zhí)行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真正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建立平等的、規(guī)范化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并使之落實到實處。

(二)保障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有效的開展

在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民的衣食父母,是生存之本,也是農業(yè)經濟發(fā)展的基礎。因此,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是現在最重要的問題,對農村土地經營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的確定、確認工作更是重要,只有確權這項基礎工作扎實了,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這棟摩天大廈才能屹立不倒,才能使農民更好的利用土地資源并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 是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走向成功的必經之路, 也是目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迫在眉睫之舉。

(三)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需要受到保護,它關系到我國農民的財產權利。只有有規(guī)范的開放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完善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收益分配體系,才能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化,平等化。完善的制度可以為建設用地出讓轉讓提供良好的平臺,為農村建設用地流轉提供依據。

(四)完善農民土地征收和補償機制

農村土地征收和補償機制的完善是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的基礎,我國農村首先應該改革征地制度,哪里是公益性用地,哪里是經營性用地明確區(qū)分出來,政府的征收權限以及政府的征收范圍要嚴格界定出來,以便保證農民的基本權利。其次,對土地的征收程序也應該逐步完善,在征收過程中應該尊重農民的意愿,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進行征收,充分體現土地征收的公開化、透明化、平等化。同時,還要建立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以便消除征收帶來的隱患。再次,要提高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國家要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列入國家項目投資預算,在征收土地批報之前就把補償費用存進去,保證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同時,一定要做到同一地方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標準要一致。

結束語:

總而言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設是一項艱巨的任務,他需要各項制度的協(xié)調推進來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從根本上為農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1] 侯永學. 強化土地管理 維護農民工權益[J]. 青海農牧業(yè), 2007,(04) .

篇3

關鍵詞:農村土地 征收 補償 制度完善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68

一.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概況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社會經濟活動極其重要的自然資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我國有近8 億農民在土地上生息、勞作,土地是他們的 “命根子”。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飛速發(fā)展的需要,土地征收的范圍逐漸擴大到農村,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和解決農民失地后的長期生存問題,國家建立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救濟程序的規(guī)定存在諸多不足,導致實踐中引發(fā)大量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影響社會穩(wěn)定。從農民自身來講,并不希望把土地拿出去,但從經濟發(fā)展來講,又需要征地,征地本身又是一個強制行為,農民不得不服從,這是一對矛盾。因此,解決好我國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問題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總體來說是不斷地進步和合理,比如補償標準逐提高;審批權力不斷上收,基層政府的審批權限越來越小;土地征收補償程序趨于規(guī)范和細化;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辦法也越來越靈活多樣;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斷得到修改,以適應新的時代背景和經濟發(fā)展形勢。特別是在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憲法依據。

土地問題不僅僅是農民的命脈,也是整個國家的命脈,解決好土地問題,不僅能確保農民合法權益,保持農村和社會穩(wěn)定,而且使國家征地工作走向市場化、法制化的軌道。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土地征收與征用

1.土地征收的含義及特征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發(fā)生變動。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憲法的征收權,重要的是對征收的法律限制。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強制剝奪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2)征收主體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從農民集體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權,集體必須服從,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3)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發(fā)展公共利益,絕對禁止任何商業(yè)目的的征收,且必須對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土地征收與征用的區(qū)別

《物權法》第44條中規(guī)定了有關征用的概念,即:“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庇纱丝梢钥闯鐾恋卣魇张c土地征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以共利益為目的,運用國家強制力,經過法定的程序,并依法給予補償。土地征收、土地征用雖然都是國家為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方法,但它們是有區(qū)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二者的行為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yōu)閲宜?。土地征用由于使用后應當返還給被征用人,因此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發(fā)生改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qū)別。

第二,二者所征收的對象也有所差別。我國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土地征收的對象為農村集體土地。土地征用的對象既可以是農村集體土地也可以是城市國有土地。

第三,二者行為的依據不同。土地征收的依據和程序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這是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所要求的,即“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非國有財產的征收?!蓖恋卣饔玫囊罁朔芍?還可以是法規(guī)。這是因土地征用一般具有暫時性、緊急性,而且強制取得的只是使用權,所以其嚴格度要低于土地征收。

第四,從二者的適用條件看,土地征用一般適用于緊急狀態(tài)下對土地的臨時征用。而土地征收則不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不存在緊急狀態(tài),也可實施土地征收。

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現狀及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征收補償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和缺陷。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的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p>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現行的征地補償范圍只是對征地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而對因征地形成的殘地損失及土地使用價值的下降等間接損失并未提及,事實上,這些損失是必然會發(fā)生的,如果不在補償范圍之內必將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早期征收土地補償機制主要采取的是“貨幣補償加安置”的補償形式,即以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作為經濟補償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農民經濟損失后,由征收土地使用者根據征地項目的需要為失地農民進行就業(yè)安置。但是,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數量增加以及征地用途和就業(yè)市場的變化,“誰征地、誰安置”的原則已經難以執(zhí)行,各地開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時一次性地支付補償金,讓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yè)的安置模式。從此以后,征收土地補償機制就演化為“一次性給付貨幣補償”的單純經濟補償形式。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存在的問題

補償方式單一。目前的補償以一次性貨幣補償為主,一次性補償只能解決農民暫時的生存問題,而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長期生活的保障,生存將會受到極大的威脅。采取此種簡單的補償方式只能暫時解決農民生活上的問題,由于缺乏就業(yè)安置引導,無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失地失業(yè)的農民提供長久的保障。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及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p>

2.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從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來看,有些程序制度仍存在缺陷,影響了土地征收的順利實施。(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我國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guī)定對于一些重要事項未予以明確。例如,征收行為何時發(fā)生效力,是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還是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何時發(fā)生轉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guī)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征地補償費的發(fā)放顯得很隨意,基本都是滯后,對于未按期支付補償安置費用的,征收決定是否依然有效等。(2)補償程序不公正,缺乏聽證。法律規(guī)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而由于補償安置標準早在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時已確定,雖然規(guī)定要聽取意見,但被征地人只能就獲得補償的面積等提出異議,對補償安置標準無權提出任何意見,補償過程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程序保障。(3)補償糾紛發(fā)生后,救濟程序缺失。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將裁決權交由政府行使,缺乏中立性,更重要的是對補償決定或者補償裁決決定不服能否申請復議或提訟等問題也未作規(guī)定。

三.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1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可行性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以來已有幾十年的發(fā)展歷程了,尤其是現行的補償制度是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現行的補償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時展的要求,對此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已經到了非常迫切的時期,現在從制度方面、思想觀念和執(zhí)法環(huán)境等各個方面來看都是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時候了。

2 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不僅犧牲了農民的當前利益,而且還損害著農民的長遠生計。大多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勞動技能,打工沒人要,創(chuàng)業(yè)沒本錢,最后導致生活無保障。而農業(yè)的發(fā)展會影響到工業(yè)的發(fā)展,農村的現代化又會影響到城市的現代化。故此,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如何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豐富補償制度補償方式

關于補償方式,我國社會各界要求改革的呼聲很高。有學者針對我國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缺點,提出留地安置、工作安置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也有學者借鑒東南沿海征地補償中采用政府、集體與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的辦法,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成功經驗,提出我國應當重視社會保障的安置方式。

(1)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即征地過程中,在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興辦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農民可以通過在此土地上發(fā)展二、三產業(yè)來壯大集體經濟,解決部分農民的就業(yè)問題。同時政府應在在政策、資金、工商、稅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優(yōu)惠和支持。

(2)采用工作安置方式。即由政府或用地單位對于被征地農民有計劃地安排其就業(yè)。這種主要適用于企業(yè)因生產需要建設用地的情況,如建設大型工業(yè)項目需要征收農地,而項目建設過程和建成后會需要大量工人,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對失地農民進行必要培訓和考核,錄用其為企業(yè)的員工,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待遇。

(3)采用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即在農地被征收后,政府不再向農民支付全額補償費用,而是將部分補償費用用來為農民繳納一定年限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勞動保障部門與農民簽訂合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到一定的年齡后,定月發(fā)放養(yǎng)老金。目前,社會保障安置日漸受到重視。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相比《土地管理法》來說,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今后應將確保社保資金足額到位和規(guī)范社保資金的管理作為社會保障安置方式工作的重中之重。

2.在政府部門建立專門的土地補償裁決機構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案件的專業(yè)性極強,需要由土地法律方面的專家來做這項工作,然而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處室業(yè)務工作的龐雜性和專業(yè)人員的缺乏,再加上隨著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各類裁決事件件將逐漸增加,原有的各部門無法完成日益增加的裁決任務。因此,必須設立專門的征地爭議裁決部門,配備充足的高素質專業(yè)人員,才能與目前征地爭議裁決制度的不斷完善相適應。

3.建立完整的補償程序及司法救濟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心臟”,無程序即無法治。在一國法律體系內,程序法的滯后將直接導致有關的實體法形同虛設。補償程序的公正是補償合理的重要保證,因此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才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如在解決征地補償爭議問題上變?yōu)橛膳鷾收魇胀恋氐娜嗣裾脹Q為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上一級政府裁決。這樣征收土地的批準方和裁決方分離,可以保證爭議得到公正的裁決。(2)建立批前協(xié)商、聽證制度。土地征收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使其獲得表達意見的機會增強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開性。例如:集體農民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政府部門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3)完善復議和訴訟制度。農民如果對征收補償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復議或向法院提訟。(4)改革補償金發(fā)放程序。建議在征地過程中將土地補償費設立專戶,存入銀行,做到??顚S?補償金應在法定期限內直接發(fā)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同時,法院應將司法程序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中,逐步擴大對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減少政府對征地糾紛裁決的參與,這樣既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監(jiān)督行政主體征收權力的行使。

結論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前提和保障,征收農村土地對農民而言無疑是影響巨大的。承認農民的土地發(fā)展權并建立土地發(fā)展權制度、建立征地補償款分配監(jiān)督體系等也是解決問題比較有效的途徑。總之,必須善現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補償合理、公平、有效,讓農民不因被征地而貧困,讓農村不因被征地而放緩發(fā)展的速度,最大限度揮有限土地資源的效用。農民是“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三農”問題就解決不好,而“三農”問題又關系著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因此,如何完善、健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意義重大,我們希望通過不懈的努力,讓失地農民生活有保障,能夠充分享受到社會進步和經濟發(fā)展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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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經濟;收益分配體系;完善措施

生產關系和生產力之間有著相互促進的作用,進行生產關系的調整和變革工作,能夠有效的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長促發(fā)展,逐步實現農業(yè)現代化和機械化生產,必須要不斷的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黨和政府對于農村經濟的發(fā)展也在不斷的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收入分配體系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之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必須針對實際的問題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促進收益分配體系不斷的完善,實現各利益分配主體之間的均衡。這樣既能夠保障農業(yè)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現代化農業(yè)的生產發(fā)展。

一、完善農村收益分配體系的重要性

(一)影響土地資源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

土地收益分配體系是土地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堅持現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促進了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能夠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實現農業(yè)現代化的發(fā)展。同時,農村生產力的發(fā)展又可以促進生產關系的完善,由此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huán)系統(tǒng)。若收益分配體系不能與生產力發(fā)展的現狀相適應,不僅會導致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還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農業(yè)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保障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

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的過程中,如何實現個人與集體之間利益的均衡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合理的分配體系通過制度的變革和政府宏觀調控的經濟職能,能夠有效的均衡各方的利益,緩解利益分配矛盾,實現農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

(三)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宏觀利用

在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中,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加強完善農村土地收入分配體系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宏觀利用。土地屬于很難再生的自然資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加強宏觀利用手段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還存在著諸多的漏洞,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的生產發(fā)展,因此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促進分配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政府必須制定戰(zhàn)略性計劃,加強對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宏觀利用。

(四)保障糧食安全

從宏觀角度來說,完善農村收益分配體系,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緩解農村土地閑置的問題,對耕地進行有效的保護,能夠促進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進而提高糧食產量,保障我國糧食的安全。

二、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現狀

政府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一方面政府為農業(yè)生產發(fā)展提供了基礎設施,比如水利灌溉和道路交通建設,為農業(yè)生產的發(fā)展提供了便利條件。同時也通過政策、財政等多方面的扶持,來不斷的降低農業(yè)生產發(fā)展的負擔。但是在農村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方面,卻存在嚴重的利益失衡現象,農民無權獲得此部分的利益分配,《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補償標準過低,農民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的利益損失較大。隨著經濟發(fā)展程度不斷加深,農村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在分配體系中也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此部分的增值收益基本上由政府進行壟斷,通過相關學者的調查研究發(fā)現,土地出讓金中征收補償款僅占10%,除去土地開發(fā)管理的費用,政府基本上獲取了土地出讓金的75%。而隨著農村土地征收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這種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狀況會更加嚴重。此外,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中,政府是土地的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政府進行土地管理的計劃性還很強,在二級市場機制中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在農村土地征收和使用的過程中,價格機制的缺乏現象還很嚴重,很難在其中發(fā)揮價格的機制作用,導致土地的價值不能真正的體現出來。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在農業(yè)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發(fā)展過程中都占據著重要地位,在目前的分配體系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而且隨著農村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這些問題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例如,在土地進行流轉之后,對農民的補償不足,導致出現上訪現象,影響當地的黨群關系,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出現阻礙土地流轉的現象,不利于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開展。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之下,存在盲目開發(fā)利用土地的現象,即使在城市存量土地明顯能夠滿足發(fā)展需求時,仍然征收大量的耕地,并將其轉化成為非農用地,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土地作為非可再生資源,它的浪費嚴重阻礙著我國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另外,關于調整農村土地收益的配套工作還不到位,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系統(tǒng)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社會各項活動息息相關,在目前的分配體系中,土地資源的信息系統(tǒng)以及失地農民生活保障機制等相關的配套工作缺失也是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完善農村土地利益分配體系的措施

(一)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和優(yōu)化是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的根本。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工作,明確土地的經營使用權力,政府通過建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和服務體系,加快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完善,充分考慮農民的真實意愿,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fā)展,發(fā)揮生產力對生產關系的作用,促進土地收益分配體系的不斷完善,使得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能夠得到均衡的分配。在農村土地征收和流轉的過程中,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推行土地股份制,將農民納入增值收益的系統(tǒng)中來,緩解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的失衡問題。

(二)建立相關配套措施

1.建立農村土地資源信息系統(tǒng)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各方面的信息系統(tǒng)也在不斷的完善,建立農村土地資源信息系統(tǒng),能夠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全面掌控,有利于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使用和流轉進行科學合理的規(guī)劃,盡量減少在土地資源利用過程中的盲目性。對于土地的經營者來說,土地資源信息系統(tǒng)的建立,使得他們能夠根據土地資源的實際情況進行利用,并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大幅提高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促進收益分配格局的優(yōu)化。2.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政府對于農村土地的征用,使得一部分的農村耕地轉換為非農業(yè)用地,這就導致了失地農民的產生,如何有效的保障這類人群的利益也是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地政府應加強對于失業(yè)農民的技術培訓,將這一部分勞動力從農業(yè)生產轉移到第二產業(yè)和第三產業(yè)之中,拓寬失地農民的就業(yè)渠道,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保障失地農民的收益以及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都有著積極的作用,是一個長期有效的社會機制。

(三)規(guī)范政府土地管理行為

在土地管理的過程中,當地政府出于利益或者政績方面的考慮,還存在著管理操作不規(guī)范的行為。政府作為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地方政府自身也需不斷的加強建設,提高土地管理的能力,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建立相應的監(jiān)察機構對政府的土地管理行為進行監(jiān)督制約,必須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求,進行土地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禁止存在非法征用耕地現象的出現。其次,可在管理系統(tǒng)內部實行問責制度,對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占用耕地或者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進行問責,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并根據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機制,充分發(fā)揮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導作用,使各個主體的利益得以均衡分配。

(四)完善農民利益表達機制

為了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充分了解在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中的需求。首先應不斷的加強農村文化教育工作,提高農民群眾的知識素養(yǎng),有利于在農村形成利益表達的價值觀念和文化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農民的積極主動性。其次,政府也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利益表達機制,給予農民群眾發(fā)言和表達的權利。從農民群眾自身的角度而言,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農會組織,增強農民組織化程度,這樣能夠充分發(fā)揮組織在利益表達中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使農民群眾的利益得到保證。綜上所述,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的現狀來說,傳統(tǒng)的分配體系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生產發(fā)展的要求,因此要不斷地探求相關措施,促進農村收益分配體系的完善,這需要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共同努力。對于政府來說,應不斷地規(guī)范土地管理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的土地方針政策,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為發(fā)展機械化、規(guī)?;默F代農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不斷拓寬失地農民的就業(yè)渠道,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收益分配的均衡。對于農民群眾來說,應具有表達利益需求的能力,不斷提高自身的文化素養(yǎng),通過多種渠道保證自身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促進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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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就業(yè) 失地農民 制度研究 社會權益保障

西寧市作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鎮(zhèn)化水平進入了快速發(fā)展階段。從2000年到2007年,西寧無地的農民達到6.65萬人次。城鎮(zhèn)化的發(fā)展應該與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鎮(zhèn)化工作所面臨的巨大挑戰(zhàn)。本文從制度層面對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進行研究,探討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西寧市城鎮(zhèn)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現狀

1.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基本情況

通過對西寧市四區(qū)選取的6個村的150戶失地農民進行的非隨機性抽樣調查和訪談,以了解西寧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yè)和社會保障等情況。

據調查結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業(yè)、房地產等經營性建設;土地征用價格補償標準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貨幣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數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不太滿意;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學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農戶由于沒有就業(yè)崗位而閑置在家,部分失地農民的經濟收入減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響;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都還很低,有些農民意識不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參加醫(yī)療、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有些社會保障權利由于受到條件的約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農民享有的社會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制度性原因

(1)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的缺陷。隨著農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改善,但農村土地產權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缺陷,從法律、制度層面來看,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主體錯位、客體模糊、產權內容虛化;地權關系和土地產權缺少規(guī)范化;產權制度制約了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土地的流轉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權不到位等都導致農村土地管理的混亂,土地所有權制度存在著弊端。在這樣一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的情形下,農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農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主體缺乏監(jiān)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規(guī)范。政府作為管理者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權力的主體成為被管理者,農民對征地補償沒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監(jiān)管,對農民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僅要有嚴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監(jiān)管機制,對政府的執(zhí)行力進行監(jiān)督,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雖然強調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補償方案實施前必須公告,但是缺乏連貫性和針對性,執(zhí)行不到位,導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異議權得不到體現,無法行使群眾監(jiān)督機制。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業(yè),經濟補償不合理、就業(yè)困難導致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障對失地農民顯得格外重要?,F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貨幣為主,只考慮當前短期的需求而沒有考慮長久的困難,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措施。農民文化水平低,就業(yè)率低,缺乏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能力,這不利于化解失地農民未來發(fā)展的遠慮,不能滿足長遠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單一,安置標準不一,農民得到的補償差距較大,導致失地農民對安置政策的強烈不滿。

二、西寧市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對策與建議

1.制定科學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直是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核心,變革制度與社會發(fā)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動制度創(chuàng)新的基礎。建立公平的規(guī)則,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明確土地產權。從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上看,農民享有土地的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收益權等多項權利,但是在實際征地行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現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及其要素,做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化,能夠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虛化的所有權。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同時,加強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要在實際征地操作過程中體現出農民應該享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

2.健全嚴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處于較為弱勢的地位,要提高農民參與程度,促進農民權利公平化。解決土地征用中的問題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農民的合法權利和合法請求。確保征地過程的民主參與,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讓被征地農民行使民主參與,改變傳統(tǒng)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讓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有更多知情權和發(fā)言權,提高農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參與權地位。嚴格征地的法律規(guī)定與程序,要建立程序公開、平等參與的征地制度,強化民眾監(jiān)督機制。監(jiān)督機制是征地活動公平、公開進行的重要保障,要對制度運行的始終實施監(jiān)控。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jiān)管,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保證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農民民主決策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農民群體的特殊性,其社會保障權益是應該不斷發(fā)展和完善的。他們?yōu)槌鞘械陌l(fā)展提供了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改變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的起點很低、投入少、覆蓋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參保項目,讓他們盡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為失地農民創(chuàng)造就業(yè)機會,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

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范圍廣、內容豐富、高水平”為原則,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社保的對象中,給他們的就業(yè)、醫(yī)療、養(yǎng)老、教育等多方面的發(fā)展需求提供幫助,并且提供農村農民的保障水平,逐漸形成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

總之,城鎮(zhèn)化不僅是城市的發(fā)展也是農村的發(fā)展,現在的農村將是以后的城市。失地農民作為游離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一個新的社會群體是備受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還要給他們現在的生活提供補償,更要為他們以后的發(fā)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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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農民工市民化;互動機制;新型城鎮(zhèn)化

中圖分類號:F30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6)01-0042-10

DOI:10.13644/31-1112.2016.01.005

近年來,在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我國農民工數量始終保持在較高水平。國家統(tǒng)計局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10年至2013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穩(wěn)定在2.3億人至2.7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則達到1.5億人至1.7億人。雖然農民工市民化意愿十分強烈,但農民工市民化的實際進程卻相對緩慢。

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相對遲緩存在著深刻的微觀因素。農民工要完成從農民到市民的身份轉變,需要相當大的個體財產支持才能實現。然而,農民財產性收入不足是一個普遍性的事實。土地是農村的重要資源,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農戶家庭重要的財產權利,如果能夠合理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證土地產權順暢流轉,充分實現土地產權的財產價值,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會大幅度增加。但是,現有的制度安排對農村土地流轉施加了多重管制,妨礙了土地價值的充分實現,減少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遲滯了農民工市民化進程。本質上,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既要實現“土地”從農村向城市的用途轉變,更要實現“人”從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換,因此,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之間存在著比較緊密的相互促進關系,只有深入研究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才能真正發(fā)現農民工市民化的微觀基礎,通過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推進農村土地順利流轉,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

一、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機理

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之間存在著持續(xù)的互動關系:一方面,農村土地多種形式的合理流轉,可以充分實現多元化的土地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另一方面,農民工市民化程度提高,意味著非農就業(yè)機會增加并趨于穩(wěn)定,這就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機理見圖1所示。

首先,農村土地流轉可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資本支持。農民工市民化需要巨大的成本支出,這些成本部分由政府公共財政支付,部分需要農民工家庭自己承擔。這就意味著,為了順利實現市民化,農民工家庭需要相當大的財力支持。近年來,雖然農民工工資不斷上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穩(wěn)步增加,但是,與巨大的市民化成本相比,農民工家庭的財產數量仍然偏少,需要尋找新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家庭重要的財產權利,如果能夠合理處置,實現土地產權資本化,就可以大幅度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產權經濟學指出,轉讓權在產權結構中發(fā)揮著關鍵作用。對農村土地資源而言,在新型城鎮(zhèn)化背景下,通過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交易,既可以在異質性農戶之間實現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也可以合理轉換土地用途,還可以經由發(fā)展權交易實現土地的多種價值,有效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重要的資本支持,喚醒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沉睡資本”,在重新配置城鄉(xiāng)土地資源基礎上,實現農業(yè)轉移人口向城鎮(zhèn)有序轉移,協(xié)調推進“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其一,非農就業(yè)比較穩(wěn)定的農民家庭,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經營權,獲得一定的租金收入。隨著國家惠農政策力度不斷增強,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逐步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將會穩(wěn)步提高,農民的土地租金收入會不斷增加。其二,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符合土地規(guī)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一部分農用地會改變用途,成為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用途改變,會大幅度增加土地價值,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由農民家庭、農村集體共同分享。其三,國家征用農村土地,需要依法給予一定補償,在土地發(fā)展權視角下,補償額會不斷增加。

其次,農民工市民化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新型城鎮(zhèn)化首先是“人口”城鎮(zhèn)化,在城鎮(zhèn)“拉力”和農村“推力”的共同作用下,農業(yè)轉移人口不斷向城鎮(zhèn)集聚,部分人口長期定居下來,從事穩(wěn)定的非農產業(yè),分享均等的公共服務,逐步融入城市社會,完成從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變。與此同時,城市區(qū)域不斷擴張,使部分農村土地轉變?yōu)槌鞘型恋?。在農業(yè)轉移人口和城鄉(xiāng)土地重新配置的共同作用下,一方面,農村的人口與土地比例關系發(fā)生變化。隨著農村勞動力數量減少,人均經營土地面積相應增加,為土地規(guī)模經營創(chuàng)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土地功能發(fā)生演化。隨著農戶經濟結構轉型,農業(yè)收入在農戶家庭總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斷下降,土地作為農戶維持生計和增加農業(yè)收入的功能逐步減弱,而財產功能逐步增強。無論是人地關系改變,還是土地功能演化,都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需求??紤]到農戶家庭的人口結構、財產狀況、就業(yè)特征等具有異質性,農民對土地流轉形式的要求必然是多樣化的。大部分農民工尚不具備完全市民化的條件,希望通過一定時期的財富積累,在未來逐步實現市民化,愿意在保留承包權的前提下,以合理價格流轉土地經營權,既安心從事非農產業(yè),也獲取一定的土地流轉收益;對于那些已經基本具備市民化條件的農民工家庭而言,其最大愿望就是能夠通過合理交易土地,充分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分享土地用途轉換或土地征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增值收益。

在農民工市民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互動關系中,新型城鎮(zhèn)化是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的最大動力;在具體的運行層面上,則表現為農業(yè)人口有序轉移與農村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兩個重要特征。

(一)動力機制:新型城鎮(zhèn)化

中央城鎮(zhèn)化工作會議要求,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zhèn)化,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梢?,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首先是要實現“人口”城鎮(zhèn)化,即有序推進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有效的動力支持,一方面,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可以提供更多非農就業(yè)機會,促進農民工就業(yè)方式從農業(yè)向非農產業(yè)轉變,既增加家庭總收入,也優(yōu)化收入結構,為農民工家庭在城市立足打下牢固基礎;另一方面,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可以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提高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幫助農民工盡快融入城市,完成生活方式從農村到城鎮(zhèn)的轉變。與此同時,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也對我國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農民工有序市民化可以從本質上提高新型城鎮(zhèn)化質量,保證我國城鎮(zhèn)化不僅有量的擴張,而且有質的提升。

在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隨著城市經濟規(guī)模的擴大,大量農業(yè)人口從農村向城鎮(zhèn)轉移,導致農村的人口、土地比例發(fā)生變化,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區(qū)域的擴張,許多農村土地改變用途和性質,由農業(yè)用地轉變?yōu)楣ど虡I(yè)用地,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改變?yōu)槌鞘袊型恋兀r村土地資源得到重新配置,這就對農村土地順利流轉提出了要求。更為重要的是,隨著新型城鎮(zhèn)化進程不斷推進,農民家庭的經濟結構發(fā)生轉型,農業(yè)收入在家庭總收入中所占比例持續(xù)下降,非農收入所占比例持續(xù)上升,相應地,土地功能也從生產性為主向財產性為主逐步轉變,這就對土地的快速、有效流轉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農村土地多種方式的有效流轉,可以充分實現土地的多元化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了重要的資本支持,為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由此可見,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是推動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良性互動的重要動力,而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的良性互動也積極推動了我國新型城鎮(zhèn)化進程。因此,在農民工市民化和農村土地流轉良性互動過程中,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發(fā)揮了重要的驅動作用,動力機制見圖2所示。

(二)運行機制一:農業(yè)人口有序轉移

新型城鎮(zhèn)化一個重要的運行特征是農業(yè)人口有序轉移并逐步市民化。大量農業(yè)人口向非農產業(yè)轉移、農村人口向城鎮(zhèn)集聚,必然導致農村人地關系改變,人均經營土地面積增加,這就對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迫切要求。農村土地合理流轉,既有利于農民工完全或部分放棄農業(yè)經營、完成從農業(yè)向非農產業(yè)的就業(yè)方式轉變,也可以實現農村土地的多元化價值。

農村土地在合理流轉過程中,既可以充分實現資源的交易價值,也可以逐步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F階段,國家支持農業(yè)的基本政策取向十分明確,在這一政策預期下,隨著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價格必然會逐步提高,土地資源的交易價值將得到充分實現。農村土地合理流轉可以保證土地邊際產出較小的農戶能夠將土地轉讓給土地邊際產出較高的農戶,提高專業(yè)化分工水平和農業(yè)生產率。我國人多地少的實際以及城鎮(zhèn)化快速推進的現實,都會使農地在非農化過程中產生巨大的增值收益,逐步實現土地的財產價值。農村土地的交易價值和財產價值,可以為農民工家庭帶來更多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

(三)運行機制二:農村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

新型城鎮(zhèn)化的另一個重要運行特征是農村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一方面,隨著城市區(qū)域擴張、工商業(yè)用地需求增加,大量農村土地改變性質成為城市土地。在中國城鄉(xiāng)二元土地制度安排下,伴隨城鎮(zhèn)化進程,農村集體土地通過被征收變成國家所有。2005--2011年期間,共有10200平方千米農村土地被征收轉變?yōu)閲型恋兀糜诔鞘薪ㄔO。到2020年,中國城鎮(zhèn)化率將達到60%,城鎮(zhèn)人口大約為8.5億,城鎮(zhèn)建設用地總量將超過11萬平方千米,比2012年增加1萬平方千米,其中大部分需要通過征收農村土地轉變而來。在農村土地被征收過程中,國家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給失地農民提供一定的社會保障,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隨著大量農業(yè)轉移人口進入城鎮(zhèn)從事非農產業(yè),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趨勢增強,所以逐步實現農村土地規(guī)模化經營。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下,農業(yè)轉移人口為了安心從事非農產業(yè),愿意在穩(wěn)定承包權的基礎上,通過轉包、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讓渡經營權,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供有效供給。同時,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農業(yè)新型經營主體則成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有效需求主體,希望流入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農村土地合理規(guī)范流轉、適度規(guī)模經營,可以有效提高農業(yè)生產率,通過交易和分工效應、組織化效應、抵押效應等提高農民收入,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資本支持。

二、農民r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流轉現狀

(一)“土地城鎮(zhèn)化”內在動力強勁,而“人口城鎮(zhèn)化”進展緩慢,兩者之間存在著不協(xié)調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zhèn)化快速推進。按照常住人口計算,1978年全國城鎮(zhèn)化率僅為17.92%,2012年則上升為52.57%。與此同時,我國城市區(qū)域也迅速擴張,人口密度迅速下降,20世紀80年代城市面積年均增加約600平方千米,90年代年均增加960平方千米,2000年至2009年年均增加1740平方千米,城市區(qū)域人口密度從1980年每平方千米1.92萬人,下降到2009年的1.02萬人。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以戶籍人口計算的城鎮(zhèn)化率僅為38.0%,這就意味著有約2.34億農村戶籍人口雖然進入城鎮(zhèn),但尚未真正成為城鎮(zhèn)居民,不能享受與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鄭鑫計算指出,1991年至2003年,中國人口城鎮(zhèn)化年均速度為4.33%,土地城鎮(zhèn)化年均速度為6.26%,城鎮(zhèn)建設年均速度為9.10%;2004年至2012年,中國人口城鎮(zhèn)化年均速度為3.47%,土地城鎮(zhèn)化年均速度為5.43%,城鎮(zhèn)建設年均速度為7.54%。從以上數據資料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城鎮(zhèn)化”明顯快于“人口城鎮(zhèn)化”,兩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不協(xié)調性。

我國特有的戶籍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造成城市區(qū)域擴張成本低廉,而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困難重重。其一,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規(guī)定,城市土地由國家所有,農村土地由集體所有,農地非農化必須經由政府征收,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yōu)閲宜型恋兀畨艛嗔宿r地征收一級市場,農地非農化所產生的巨大增值收益大多由地方政府獲取,構成了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土地財政”現象。在分稅制改革框架下,地方政府獨享土地出讓金及房地產業(yè)、建筑業(yè)營業(yè)稅,土地經營性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近年來,土地出讓金規(guī)模迅速膨脹,從2006年的7000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29400億元;土地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從2001年的16.6%上升到2009年的48.8%。因此,地方政府有著快速推進“土地城鎮(zhèn)化”的內在動力。其二,我國傳統(tǒng)的戶籍管理制度,實行城鄉(xiāng)分離的二元體制安排,在城鎮(zhèn)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產生了較大的福利差距,加大了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據專家統(tǒng)計,在戶籍制度上存在60多種城鄉(xiāng)之間的不平等福利;另據新華社統(tǒng)計,農業(yè)戶口與城鎮(zhèn)戶口之間的福利差距多達33項,農村居民社保、醫(yī)保、低保、住房、教育等福利水平較低。在粗放式城鎮(zhèn)化背景下,又造成了城鎮(zhèn)內部戶籍居民與流動人口之間公共服務不平等的新二元分割。無論是農村與城市的老二元結構,還是農民工與城鎮(zhèn)居民的新二元分割,都意味著城鄉(xiāng)之間的公共服務水平差距巨大,導致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高昂。由于沒有建立有效的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攤機制,政府公共財政無法承擔巨大的成本,最終導致“人口城鎮(zhèn)化”進程緩慢。

(二)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發(fā)達,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不能滿足農民工市民化的需求

雖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允許農村土地流轉,國務院《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fā)展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意見》也指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安排存在一些弊端,導致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成熟,農村土地流轉比例仍然較低。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產權殘缺是阻礙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重要因素。土地產權受到較多限制導致農戶缺乏穩(wěn)定的地權,阻礙了農村土地流轉。農業(yè)部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14年6月底,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全國耕地面積的28.8%。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程度偏低,導致土地流轉價格受到抑制,土地流轉收益偏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剛剛建立,相關法律法規(guī)仍不完善,政府服務定位尚不準確,硬件、軟件等基礎設施不夠完備,市場的信息提供功能、價格發(fā)現功能等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尚未形成良好的土地流轉價格市場化機制。我國農地市場處于初級階段,發(fā)展緩慢,具有顯著的區(qū)域差異性,農地產權殘缺則降低了土地流轉交易價格⑨。資料顯示,浙江省土地流轉租金每畝每年400―1000元,黑龍江省土地流轉價格每畝每年僅為150―280元;廣州市的農村土地轉包、出租流轉價格在18000―24000元/hm2,農地入股收益每年約27000―33000元/hm2。

由于農村土地產權結構存在缺陷,導致農村土地流轉收益在相關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不合理。我國農村土地實現集體所有制,由于相關法律對土地所有權主體未能做出明確規(guī)定,增加了土地所有權的實施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產權主體的土地權利。我國農地制度改革遵循了交易費用最小化的邏輯,具有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征,土地產權存在著較大范圍的公共域,處于利益博弈弱勢地位的農民家庭,其土地權益常常受到政府等主體的侵害。具體到農村土地流轉,尤其是農地非農化所產生的巨大增值收益,政府得到了其中的絕大部分,農民家庭只得到較少部分。資料顯示,農村集體土地用途轉變增值收益的分配,政府得到60―70%,村經濟組織得到25―30%,農民只得到5―10%。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總和不得超過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就意味著政府壟斷了農村土地的發(fā)展權收益,農民家庭則失去了土地增值中的發(fā)展權對價收益。由此“土地資本化”機制缺失,使土地沒有成為農民重要的財產性收入來源,沒有為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

(三)部分地區(qū)規(guī)定農民工市民化必須以放棄土地和宅基地為條件,違背了廣大農民的意愿

中央文件明確規(guī)定,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以農民為主體,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然而,在地方利益驅動下,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強制規(guī)定農民工市民化必須以放棄土地和宅基地為條件,嚴重違背了廣大農民的意愿。

2006年,江蘇無錫開始實施“土地換社?!惫こ?,以農民的農村住宅置換城鎮(zhèn)住房,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社會保障。無錫模式由政府主導,通過強制剝奪農民合法的土地權利,交換本來必須由現代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劉守英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農民工進入城鎮(zhèn),通過就業(yè)等方式為城鎮(zhèn)做出了貢獻,應該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這兩者是不可以交換的。

2008年,浙江嘉興推行了農地流轉的“兩分兩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將農民的承包地與宅基地分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取社會保障、以宅基地換取集中居住住房。嘉興模式同樣由政府主導,部分基層組織憑借土地所有制代表身份和行政權力,直接充當農地流轉主體,搞強制性農地流轉,將土地流轉演化為政府謀利的工具,違背了部分農民的意愿,侵害了農民正當的土地權益。

2010年,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組織了一次大樣本問卷調查,選擇8省市20多個城鎮(zhèn)的農民工,共回收有效問卷6232份。問卷調查表明,大多數農民工不愿以土地置換的方式來獲取城鎮(zhèn)居民身份,農民工要求對土地具有更大的處置權,獲取土地的財產價值。83.6%愿意進城定居的農民工希望保留承包地,2/3的農民工希望保留宅基地和房產。對農戶家庭而言,土地仍然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市民化進程中的風險規(guī)避功能,市民化能力和土地權益認知程度是影響農戶土地退出意愿的重要變量。由此可見,一些地方政府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嘗試,并沒有真正尊重農民意愿,沒有維護農民家庭正當的土地權益,更沒有將土地的財產價值轉化為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資本。

三、農民T市民化進程中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一)以新型城鎮(zhèn)化為動力,推進“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協(xié)調發(fā)展

2014年底,按照常住人口計算的中國城鎮(zhèn)化率為54.8%,遠低于發(fā)達國家80%左右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與中國發(fā)展階段相近的發(fā)展中國家60%左右的平均水平。按照諾瑟姆對城鎮(zhèn)化過程三階段的劃分,即初始階段、加速階段、成熟階段,我國城鎮(zhèn)化正處于加速階段中期,到2020年,中國城鎮(zhèn)化率將達到60%,2030年將達到70%,仍然低于發(fā)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如果以戶籍人口計算中國的城鎮(zhèn)化率,水平將更低??梢姡磥硪欢螘r期中國城鎮(zhèn)化發(fā)展空間巨大。2014年3月,《國家新型城鎮(zhèn)化規(guī)劃(2014―2020年)》指出,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zhèn)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zhèn)化質量,加快轉變城鎮(zhèn)化發(fā)展方式,以人的城鎮(zhèn)化為核心,有序推進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鎮(zhèn)化可以為農業(yè)人口轉移和農村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提供強勁動力,協(xié)調推進“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

一要改變傳統(tǒng)觀念,樹立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zhèn)化理念。我國傳統(tǒng)觀念將城鎮(zhèn)化簡單定性為城市區(qū)域的擴張,通過經營城市推動GDP增長,資源利用粗放、環(huán)境破壞嚴重,不具有可持續(xù)性。新型城鎮(zhèn)化強調城鎮(zhèn)化與工業(yè)化、信息化和農業(yè)現代化同步發(fā)展;通過產業(yè)結構升級,加快服務業(yè)發(fā)展,擴大城鎮(zhèn)居民和農民工就業(yè)渠道;使更多農業(yè)人口通過轉移就業(yè)提高收入,通過轉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務,有效擴大內需,保證國民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增強以工促農、以城帶鄉(xiāng)能力,全面解決農業(yè)農村農民問題;推進城鄉(xiāng)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有序推進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保證城鄉(xiāng)居民公平分享城鎮(zhèn)化發(fā)展成果。

二是深化綜合體制改革,建立“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協(xié)調推進機制。(1)構建“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協(xié)調性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科學的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保證新型城鎮(zhèn)化質量。借鑒學習國內外研究成果,合理選擇“人口城鎮(zhèn)化”、“土地城鎮(zhèn)化”評價指標,建立協(xié)調性指數模型,實時分析全國及地區(qū)協(xié)調程度,為科學預警提供可靠依據。(2)改革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制,由過去重視經濟增長速度、城鎮(zhèn)化速度,改變?yōu)橹匾暯洕l(fā)展質量、新型城鎮(zhèn)化質量,將農業(yè)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體系,迫使地方政府協(xié)調推進“人口城鎮(zhèn)化”與“土地城鎮(zhèn)化”。(3)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程度。在農地轉用過程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稅;同時,引入對商住類房地產征收的財產稅,以土地增值稅和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穩(wěn)定的稅基,改革目前地方財政過于依賴土地出讓金的格局,弱化地方政府快速推進“土地城鎮(zhèn)化”的內在激勵。

(二)以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為基礎,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產權權能,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實現土地的多元化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更大的資本支持

產權經濟理論認為,土地產權安全性提高,會增加產權主體的交易積極性,提高土地價值。農地制度的個人化程度提高,可以增加土地價值,激勵農民經由轉讓土地籌集部分資金供進城長期生活,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更安全的土地產權可以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獲得更多的貸款。

2009年,農業(yè)部開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改革,至2015年已在12個?。▍^(qū))1988個縣(市)1.3萬個鄉(xiāng)鎮(zhèn)19.5萬個村推進了農地確權改革試點工作,涉及耕地3.3億畝。試點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改革的總體設計、路徑選擇、質量控制、經費支撐、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嘗試,各地因地制宜創(chuàng)新了多種改革模式,初步探索出農地確權改革的科學程序,發(fā)現了改革過程中的難點問題。農地確權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礎性工作,中央高度重視。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未來的農地確權改革,應在堅持依法規(guī)范、保持穩(wěn)定、民主協(xié)商、因地制宜、地方負責的原則下,按照中央的統(tǒng)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經費保障、確保工作質量,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要求,扎實開展改革工作。同時,允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確權模式,在農民重視土地使用權的階段,實行確權確地;在土地流轉的背景下,可以選擇確權不確地。

在農地確權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全民落實到農戶家庭,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產權權能。(1)穩(wěn)定土地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通過確權改革,逐步將土地承包權物權化,將其規(guī)定為農民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能夠長期持有,并能夠據此享有享有的收益。農民可以根據意愿,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在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民可以自主選擇流轉模式,確定流轉價格,獲得流轉收益。(2)積極探索土地資本化實現方式。積極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逐步賦予符合條件的土地經營權以抵押、擔保權能,為土地資本化創(chuàng)造條件,讓土地為農民家庭帶來更多的財產性收入。

同時,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提高土地市場化交易水平,逐步讓市場機制在土地流轉交易中發(fā)揮主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的交易價值,提高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實現農民土地“退出權”價值,為農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資本支持。

(三)改革現行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分配農地轉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保證農民分享土地的財產性收益和發(fā)展權收益

現行土地征收制度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對我國傳統(tǒng)城鎮(zhèn)化建設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在新型城鎮(zhèn)化背景下,土地征收制度表現出越來越大的弊端,需要進行改革。

一是改革現行法律,打破地方政府對農地轉用市場的雙頭壟斷。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過行政權力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實際情況是,由于“公共利益”范圍界定不清,導致許多工商業(yè)經營性用地同樣經由地方政府征用,從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城市土地,地方政府既壟斷了土地征用市場,也壟斷了土地出讓市場,成為典型的雙頭壟斷,產生了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需要進行改革。首先,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公共利益范圍。借鑒美國等土地征用制度較為完善國家的做法,以清單形式具體規(guī)定適用征地的公共利益范圍,包括國防、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凡是沒有列入公共利益范圍清單的用地項目,均作為一般經營性用地。其次,在公共利益征地過程中,要逐步提高補償標準,通過引入片區(qū)綜合地價補償方法等,使補償標準逐步接近“公平市場價”。對一般經營性用地,逐步引入談判機制,由用地主體、農村集體、被征地農民等相關主體直接談判,決定征地價格等重要事項。再次,在現有改革基礎上,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方式,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股份合作,實現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同權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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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現狀 

(一)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經濟的發(fā)展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改變了土地的利用現狀,導致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加快。農村經濟的發(fā)展也使土地的規(guī)?;辛艘欢ǖ倪M步,但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農村的進一步發(fā)展。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上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1)農村土地所有權不明晰。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明確規(guī)定,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的管理者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然后才能是其他人。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這種權限很難達到分隔清晰,不好操作。 

(2)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制度不健全。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速度逐漸加快,使農村的土地所有權的流轉速度也越來越快。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都為解放農村勞動力提供了條件。而且對農村的規(guī)?;洜I,全力發(fā)展現代農業(yè)也非常有利。但是由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對土地流轉政策不健全,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速度。 

(3)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制不完善。雖然我國農村的經濟發(fā)展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一些偏遠地區(qū)的小農經濟的劣勢仍然存在,這些地區(qū)的農村土地規(guī)模較小,生產效益比較低下,導致家庭聯產承包制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因此,應該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 

(二)城市土地管理現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經濟的發(fā)展,也導致現行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嚴重影響了城市的發(fā)展,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城市土地管理缺乏相應的地價機制。因為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為適應市場的需要,各企業(yè)都需要擴大生產規(guī)模,但是城市土地有限,而且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企業(yè)要想擴大規(guī)模就要進行土地購買。在城市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對于地價制度并沒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無法對地價根據市場需要進行及時的調整,因此,造成土地管理制度的不適應,從而制約社會發(fā)展。 

(2)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辦法中指出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任何企業(yè)和個人都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國務院可以代為行使,政府無權干預。但是在實際的土地使用中,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市場,并且通過土地的轉讓獲取利潤,成為土地的實際管理人。 

(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土地管理辦法中指出土地歸國家所有,可以由國家直接管理,國務院代為行使土地權利。因此,當政府想征用土地時,必須經過國家批準,并且國家會給被征收地者補償。然而,土地征地制度的不完善,使“公共利益”模糊不清,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職權,完全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土地的使用和征收,完全不顧市場的實際情況,而且,有些政府并沒有給被征收者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非常低,損壞了被征收者的利益,導致釘子戶的出現。 

三、我國土地管理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要想加強我國土地資源的管理,必須要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以土地市場為核心,加強各級之間的交流,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對土地的征收和轉讓都要嚴格按照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并且簡化土地交易流程,便于開發(fā)商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發(fā)展,構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管理,還要完善土地權力體系,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防止濫用職權的發(fā)生,切實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加強對土地的權責進行明確,保證權屬清晰。然而,在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辦法中并沒有對農村土地的產權進行界定,導致在土地的實際使用中,被政府或者企業(yè)私自占有,大量土地被閑置浪費,影響了農村的經濟發(fā)展,因此,政府一定要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合理規(guī)劃,充分發(fā)揮出土地使用的最大價值。 

(三)優(yōu)化土地規(guī)劃體系。要想加強我國土地資源的管理,構建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還要對土地規(guī)劃體系進行優(yōu)化,加大執(zhí)法力度和監(jiān)管制度,合理科學的對土地進行規(guī)劃。并在遵守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前提下,加強對制度的約束,滿足市場的需求。在嚴格監(jiān)管制度的同時,還要綜合群眾的需求,考慮群眾的利益,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使用辦法和管理辦法。國家應該加大執(zhí)法力度,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土地執(zhí)法的有效性,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四)改革土地財政稅收。除了對相關政策進行完善,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還要改革相關的財政稅收,制定相應的績效考核機制,監(jiān)督政府部門的行為。不僅要保護土地資源,還要盡最大可能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切實保障人們的利益,避免出現閑置浪費的土地。 

結束語: 對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完善,有利于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提高利用率,避免閑置土地的出現,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通過對制度的改革,能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充分發(fā)揮出土地資源的價值,促進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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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城鎮(zhèn)化;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失地農民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738(2012)01-0026-05

一、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的概念界定

農村城鎮(zhèn)化是指農村的生產要素和經濟活動向城鎮(zhèn)轉移集中的過程,是由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發(fā)展的歷史過程,是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其有三層涵義:一是農民市民化,人口規(guī)模擴大;二是農業(yè)用地轉化為非農業(yè)用地;三是農村產業(yè)轉化為城鎮(zhèn)工業(yè)和服務業(yè)。當前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核心就是加速推進農村城鎮(zhèn)化,促進農民就業(yè)、社會價值觀的轉變。在農村城鎮(zhèn)化進程中,土地城鎮(zhèn)化也是必經過程,即農村土地轉變?yōu)槌擎?zhèn)經濟社會用途土地的過程,此過程主要集中在城鄉(xiāng)結合部。

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是指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城鎮(zhèn)非農土地使用者手中的過程。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是農村城鎮(zhèn)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其有兩層涵義:一是土地所有權變更,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城市國有土地;二是土地性質變更,即指農業(yè)用地轉變?yōu)槌擎?zhèn)住宅、工業(yè)、商業(yè)、休閑、娛樂用地等。從產權制度變遷路徑來看,我國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的最顯著特征是土地國有化。當前農村土地實行的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要使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成城市土地,唯一手段就是以國家為主體進行土地征收,然后對征收土地進行招、掛、拍,實現土地用途轉換。

二、農村土地征收與補償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是我國一項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強制力為基礎將集體所有土地收歸國有來保證國家公共事業(yè)建設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這項制度是與推進中國特色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相伴而生的。其有四個基本特征:國家主體性、社會公益性、強制性、有償性。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部分土地,但土地供給無彈性、土地不可移動性等特點,迫使國家唯有通過強制力才能滿足社會公益事業(yè)用地需求。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較權威的闡釋即“土地征收的基礎在于領主對其臣民有最高統(tǒng)治權,依此原則,為公共用途領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國家在如此行為之時,必須給受損的私人予以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依法強制性收歸國有,取得其所有權并依法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一定補償的制度。由于土地征收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剝奪,因此必須給土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其有兩層含義:一是對土地所有權被強制征收的補償;二是對土地被強制征收所帶來損失的補償。在此需要區(qū)分一下征收和征用的區(qū)別,征收所收回的是土地所有權,不需要返還,而征用所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需要返還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為防止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流失,必須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國家和集體是土地所有權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只享有使用權。在中國,集體土地是不能直接進入土地市場的。因此,在城鎮(zhèn)化過程中,城市郊區(qū)的農用地必須首先通過政府征收,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yōu)閲型恋睾?,用地單位和個人再通過有償的方式向政府申請獲取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中國在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在2004年3月14日公布實施的《憲法》修正案中將上述條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一)存在問題

在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土地征收是核心問題,而征地補償又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國家在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時往往更多的從減輕政府負擔出發(fā)而忽略農民的利益,阻礙了城鎮(zhèn)化進程。因此,合理剖析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存在問題對推進我國特色城鎮(zhèn)化建設意義重大。

1.集體土地產權內容不完整,土地發(fā)展權缺失

雖然我國新《土地管理法》、《農業(yè)法》、《物權法》等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實際上農民并不完全擁有土地所有權。我國集體土地產權是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與目前發(fā)展現代化農業(yè)的趨勢格格不入。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由于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導致補償受益主體不明確,利益相關方相互爭利,各級領導機構在與農民的談判中出于對土地財政和地方發(fā)展的考慮,壓縮土地補償金,農民處在利益博弈的最不利地位,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限制,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受損。

從法律上來講,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權能。而我國的農民集體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若要轉變土地用途,必須先由國家進行征收。因此,國家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農民缺乏對土地真正意義上的處置權,進而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土地發(fā)展權的缺失導致失地農民受到不公正待遇,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2.土地征收程序不規(guī)范

第一,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規(guī)定往往流于形式,不具備可行性,尤其是涉及農用地用途轉變時從申請到獲批需要一年多時間。各級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征地,并且用行政手段切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征地企業(yè)的直接談判或者聯合村集體領導班子自行決定補償標準。他們一方面壓低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另一方面又把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的土地開發(fā)商,使農民利益受損,阻礙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同時也為農村穩(wěn)定及社會和諧埋下隱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缺少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

第二,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以合法名義掩蓋非法占地的事實,這種現象在各地方開發(fā)區(qū)的建設中尤其突出。在沒有取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情況下,將該土地的使用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按審批程序征收土地或者先征后批,擅自占用土地和非法轉讓土地。

第三,地方政府簡化征收環(huán)節(jié),在沒有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城鎮(zhèn)非農土地使用者,并授予新土地使用者強制拆遷權,直接讓城鎮(zhèn)土地使用者與被征收的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者代表就土地補償問題進行談判,直接導致失地農民種地無土地、進城無工作、拆遷無家園、生活無保障、告狀無門路的困難境地。

3.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第一,當前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

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除此之外,殘余地補償、周邊未被征收土地受影響的補償、租金損失補償及遷移費的補償等卻沒有涉及。當前階段的補償政策并沒有全面、公平地反映土地征收補償的合理性。因而,沒有正確反映土地的真正價值,沒有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對被征收耕地的補償為被征收前3年平均農業(yè)產值的6至10倍,每個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土地補償和安置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此規(guī)定表面看起來非常合理,其實經過粗略核算僅僅是農民5年左右的收入總和,再加上各級政府在此過程中與開發(fā)商相互勾結,真正落到農民手里的少之又少,未必能保持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此規(guī)定并沒有考慮到農業(yè)發(fā)展的實際狀況。在農村尤其是在城郊地區(qū),生態(tài)農業(yè)、農家樂等現代化農業(yè)發(fā)展迅速,土地附加值有較大提升。如果仍然按照小麥等農作物一般產值計算則嚴重低于農民的真正農業(yè)產值,激化了農民與政府的矛盾。

第三,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期,當時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后依法給予補償,并且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yè),使得失地農民生活上獲得了長久保障。反觀現在,土地征收不僅不給失地農民提供長久保障而且在征收過程中忽視市場,采取行政方式定價,與土地市場價格脫節(jié),低估土地用途的改變導致地價增值,漠視農民的土地發(fā)展權,此種做法不符合當今的市場經濟規(guī)則。

4.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農村問題的核心,是絕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也是農民就業(yè)和養(yǎng)老的重要保障。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創(chuàng)始人威廉?配第認為,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因此,在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不僅要讓土地成為農民的重要生活保障,更要讓土地轉化成農民的現實財富。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土地是當前農民唯一的生活保障。在城鎮(zhèn)化進程中農村也產生了大量失地失業(yè)農民,但農村并沒有因此發(fā)生嚴重動亂,其中土地在吸納剩余勞動力、維護農村穩(wěn)定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農民土地被國家征收后,拿到手的土地補償金既不足以去城市謀生又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業(yè)渠道。失地農民完全失去土地以后和城市居民不再有本質區(qū)別,但在承擔市場經濟風險時并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權利??梢?,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在保障失地農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因此,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的黨和政府理應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切實的保障。

(一)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

從國家在憲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對土地征收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合法前提。但是并沒有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做出準確闡釋。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政府征收土地具有很大的經濟誘因,這就會導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濫用權力,嚴重浪費土地資源。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fā)展,公共利益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廣,再加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與內容的不確定性致使國家在土地征收實踐中對公共利益的定義更傾向于做寬泛化解釋。在實際運作中,只要企業(yè)有用地需求政府都會用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再通過出讓、拍賣等方式交給企業(yè)使用。其實,歸根結底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集合,最終體現為公民的權利要求。為防止國家權力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個人利益,各個國家都對此做出專門的法律界定。但由于公共利益不能被窮盡和其本身的不確定性致使各級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浪費土地。公共利益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因此對其界定要堅持歷史分析的方法,結合不同時期的經濟、政治、文化背景對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界定。

2.土地發(fā)展權缺失

在我國,土地發(fā)展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編制《各國土地制度研究》中。國內對其概念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前者是指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而獲得的權利即將農用地變?yōu)榉寝r用地的變更利用權;后者是指包括土地利用、再開發(fā)的用途轉變及利用強度的提高而獲利在內的一系列權力。本文認為,土地發(fā)展權是指獨立于土地所有權的一種物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原有土地(既包括地表又包括地上空間)利用形式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約程度的權利。

現階段,《憲法》和新《土地管理法》都規(guī)定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并沒有在法律上對土地發(fā)展權做出明確規(guī)定,土地發(fā)展權也沒有從土地產權體系中獨立出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國家實際上控制著土地發(fā)展權。因此,對農村集體組織而言土地發(fā)展權是缺失的,導致農民的土地收益權也不完全。以土地的市場化運作為基礎的土地增值是獲得土地發(fā)展權權益的前提,但目前土地發(fā)展權市場化運作體系并沒有形成,因此農民得不到城鎮(zhèn)化進程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補償不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失地農民得到的僅是農業(yè)土地收益的補償,土地發(fā)展權的收益被國家或房地產開發(fā)商占有。

3.農民利益訴求渠道不暢

無論是征地補償標準的確定還是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農民都處在弱者地位。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即便農民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但沒有參與權與決策權,農民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沒有一個代表自身利益并為其服務的組織機構,相互之間缺少溝通和交流,缺乏談判能力,農民與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的權力被削弱,屢屢受到各級地方政府和其他組織的侵犯,農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表達機制不健全,沒有能力及時向政府表達自己的權利訴求,喪失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三、推進農村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對策分析

我國在城鎮(zhèn)化進程中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很多問題,為了保證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順利進行,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應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盡量減少行政干預,運用市場機制解決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對此,提出了以下幾方面對策分析,以期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新的、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構建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發(fā)展權

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分離。土地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歸誰所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并不意味著包括土地發(fā)展權在內的所有土地相關權利全部消失。相反,土地發(fā)展權等相關權力所有者對其使用的土地仍然享有請求權。在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對土地發(fā)展權的征收也要給予相應補償。這一權利不應因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征收而被剝奪。

要想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必須徹底解決土地發(fā)展權的問題。單純的“漲價歸公”、“漲價歸私”都有損于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國家經濟發(fā)展導致的地價上漲,同時也要照顧到農民的土地發(fā)展權。既不能

忽視整個社會的利益,也不能損害失地農民獲得征地補償的權利,實現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tǒng)一。首先,明確農民對土地發(fā)展權的主體地位,保護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其次,建立土地發(fā)展權流轉制度,保證土地增值收益由失地農民共享。最后,建立和完善土地發(fā)展權交易市場運作,引入市場機制,保證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土地使用者、失地農民之間的合理分配。

(二)規(guī)范土地征收程序與補償機制

首先,打破各級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上的絕對壟斷地位,避免政府權力濫用。上級部門對地方政府土地征收進行嚴格監(jiān)督,并且參照市場因素、土地未來用途進行土地征收。切實考慮農村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農民的實際收入。另外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將土地預期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列入在內,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資本能達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的目的,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化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只有如此才能使農民在土地城鎮(zhèn)化進程中面對土地問題與政府博弈時處于平等地位。

其次,簡化土地征收審批環(huán)節(jié)。建立公告機制,對所征收土地的使用目的、范圍以及補償標準進行提前公告及建立聽證程序,保證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話語權。還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擴寬失地農民利益表達渠道。如果失地農民對征收土地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保證征地的公正性。土地征收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權利的界定總是傾斜向具有力量優(yōu)勢的一方。因此,必須提高農民自身的能力。提高農民能力,增強其權利意識。要充分發(fā)揮城鄉(xiāng)現有教育資源的作用,對農民進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其對自我權利的認識,激發(fā)其維權意識,提高其維權能力。為提升土地征收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還必須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在加強農村社區(qū)性合作經濟組織、專業(yè)性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及合作組織的聯合組織等建設的基礎上,將農民組織起來,形成一個能與政府充分對話、溝通的農民組織,使農民在土地征收中能夠發(fā)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實現土地征收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

(三)切實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首先,在保持原有補償項目的前提下,增加對殘余地處置的補償、對被征收土地周邊農戶影響的補償等等。關于征地補償的標準,不宜簡單地一刀切,而應該根據土地具體用途區(qū)別對待。對經營性用地應按照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然后農民再以稅收的方式把增值的部分交給國家。同時,土地使用性質的改變能帶來很大的發(fā)展性收益,因此征收土地補償應該加入能預見到的發(fā)展性收益,盡可能發(fā)掘有發(fā)展性的價值因素。

其次,建立完善的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市場,以市場價格為依據對農民進行補償,最終形成一個客觀、公平的土地補償機制。

最后,靈活運用多種補償方式。除了貨幣安置方式以外,還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社會保險安置,即在征得農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征地補償費的一部分付給保險公司,辦理醫(yī)療保險和養(yǎng)老保險;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即對于有穩(wěn)定收益的項目,可以讓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把地價作股,參與到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分紅并且承擔風險;留地安置,即在土地征收前,村集體做出相應的規(guī)劃,預留一部分土地用于村民發(fā)展生產或者經營項目,這是一種折中的方法,也是給被征地農民留的一條后路,同時也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用地單位安置,即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用地單位達成協(xié)議,在同等情況下優(yōu)先錄用這些被征地的農民。

(四)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滿足失地農民對社會保障的急切需求。由于農村情況復雜,歷史遺留問題眾多,因此在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需要時應根據不同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對沒有任何生活保障僅僅依靠土地謀生的失地農民,解決其就業(yè)問題是當務之急,努力消除對失地農民的就業(yè)歧視,組織他們進行技能培訓,建立失地農民與市民相統(tǒng)一的就業(yè)市場,使其逐漸適應以工業(yè)和服務業(yè)為主的城市經濟體系,盡早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還要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為其提供養(yǎng)老保險。對于很難進行培訓再就業(yè)的中老年人,應為其提供完善的養(yǎng)老和醫(yī)療保障,建立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擔機制。對家庭拮據、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困難家庭,要提供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這也是公民生存權的必然要求??傊?,應建立一個獨立的、完善的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基本生活保險等在內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并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保持兼容性,為城鄉(xiāng)二元體制的破除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次,由農民轉變?yōu)槭忻癫皇且货矶偷?,要想讓失地農民更快融入城市生活必須創(chuàng)造一定條件,讓失地農民順利實現農民向市民的角色轉換。通過各種途徑如社團活動、節(jié)日聚會等幫助他們構建新的社會關系網絡,培養(yǎng)失地農民的市民意識,增強農民的自身素質。以上所有安排無不把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首要原則,使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能保證其生存權和發(fā)展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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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在1979年,我國的城市化率為18.19%,到1981年就升至20.16%,1995年又升至29.04%。到2002年,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達到37%,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顯示,我國的城市化率為42.99%。在推進城市化進程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一些農民土地和房屋被征用,用作修橋、修路等公共設施建設或是這些土地被用買給開發(fā)商進行住宅建設。在這個過程中由于農民本身知識能力的有限、政府管理上的漏洞、市場機制、社會心態(tài)等原因,產生了農村土地征用的種種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態(tài)度不統(tǒng)一

對于農村的土地征用問題不同人有不同意見,這主要根據土地承包者依賴土地的程度所決定的。農民對于土地的征用在全國各地都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1)同意土地被征用,但就補償標準不認同;(2)根本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征用;(3)

無所謂的態(tài)度。在農村普遍存在一種“土地是生存之本”的觀念,同時也有不少村民以種地為生,特別是農村的一些種糧大戶,他們每年種地收益達幾萬元甚至是十幾萬元。一旦土地被征用,那么他們的現狀被打破,他們便失去了自己的工作也失去了自己生活的來源。僅僅是征地的補償款不能滿足他們對工作的渴望。也有些村民有從眾心態(tài),他們在自己的土地和房產被征用時抱著一種“隨大流”的心里,即別人動,我也動。另外,這些村民的主要生活來源不是以自己的土地為生,甚至有些人的生活圈也不僅僅局限于本村,生活軌跡逐漸向城市地區(qū)擴展。

(二)被征用土地農民的意見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

當農民的土地被征收或房屋被動遷之后,這些人就自發(fā)的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自己獲得應有的損失補償并以集體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個集團對動遷方具有監(jiān)督作用。但是這個集團又受到知識水平、個人素質、思想統(tǒng)一性差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該組織的組織結構松散、缺乏有效領導。這樣的利益集團在表達自己意愿的時候,往往不能充分的表述,甚至是在談判的過程中發(fā)生沖突甚至是。另外,從利益集團的角度來看,在農村存在的利益集團的主要類型有特殊性利益集團和廣泛性利益集團。特殊性利益集團包括:強勢權利精英:農村干部或指在村委會任職的人員;新興富裕階層如農村的企業(yè)家、宗族集團、黑惡勢力集團。廣泛性利益集團包括:普通農業(yè)勞動者利益集團、農民工人利益集團、農民雇工利益集團。從利益集團劃分角度來看,被征用土地的普通農民無疑是以弱勢群體,他們的意見表達和利益訴求受到了所謂“地位”的限制,不能充分的表達。

(三)征地程序不規(guī)范

征用土地的過程往往是:通知拆遷信息――進行實地的現場資產核對――談遷即告知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戶利益補償――下達征地的時間限制――土地被征用,在這個過程中,被征地的農民完全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而且在征地的過程中,由于工作人員的個人素質、文化水平、工作經驗的不同,在工作中如果某一環(huán)節(jié)出現了不順暢或者是被拆遷戶與拆遷工作人員的意愿相違背的情況,往往會出現強拆和暴力拆遷的情況甚至成為引發(fā)全體性事件的導火索。農地征用問題在當前農村較為普遍,調查表明,近11%的農戶的土地曾經被征用。從調查結果來看,農地征用的社會效益較為低下,有47.7%的被征地農戶具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他們明顯意識到自己在征地過程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由于征地過程的不規(guī)范也常常出現在公有的土地被賣之后農民才知道的現象。這樣不規(guī)范的征地流程還造成了征地或拆遷的工作人員利用農民的消息不對稱和手里的特權在征用土地過程中的尋租現象。

(四)農村土地征用補償不合理

在土地的征用過程中,土地補償是農民主要關注的問題。具體的補償標準主要由4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在實際的征用過程中,這樣的標準往往與農民心中的利益損失標準。比如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一般糧食作物只賠一季的產值,果樹只賠一年的產值。這樣一來一年期的果樹和三年期的果樹在補償上相同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同時這些標準也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經濟條件的變化顯得過低。比如在安置補助費上,3年前租一個單室房間要300元,而現在則需要500元,而標準還沒有變,這樣對農民無疑又是一個損失。另外,在補償問題上,也出現補償的多重標準問題。即對一些比較難纏的人給予補償的標準就提高,對于所謂的老實人則采取另一種態(tài)度和標準。

二、原因分析

(一)村委會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的態(tài)度

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土地的,但在管理上是私人管理,利益相關者也是個人而不是集體,這樣的所有制沖突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使村委會――全體村民的代表與個人的利益形成矛盾體,村委會不會因為村中個別人的土地被征用問題代表這些農民去進行意見表達和問題協(xié)商。另外,從權力使用的角度來看,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往往征用的主體是上級政府部門或者是村委會的招商引資。在這樣的力量對比中,村委會首先會選擇服從上級主管部門或是投資單位,村委會站在了與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對立面,而農民相對的變成了弱勢群體。這時村委會的態(tài)度只能代表村委會中個別人的意見,而不是被征用土地農民的真實聲音。在我國農村除了有一部分土地被分配給村民管理和經營外,還有一部分土地的管理權掌握在村委會手里。這部分土地有時是村委會負責管理,但大多數情況下村委會通過某種形式將這些土地承包給村里的個人來經營。對于這部分土地其實是出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以有時候這部分屬于全體村民的土地在被村委會使用――如建房、建廠、租賃甚至是出賣,村民都不知道具體的情況。

(二)搭便車的心理導致在利益維權上沒有形成穩(wěn)固的利

益集團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被征用農民思想不同,形成的利益集團結構松散,缺乏信息溝通而后管理,同時人們還存在一種從眾的心理,即“隨大流”,這樣的心態(tài),在集體利益受到損失的時候維權的力度不夠。另外在利益選擇過程中也存在用腳投票的現象,即當一方給予的條件與自己的意愿相同的時候,一些人就會投降另外一個利益集團,這樣也使得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表達集體利益時出現不統(tǒng)一的現象。同時被征地的農民也意識到,自己的集團能量與其他利益集團相對比,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在這個利益博弈中明顯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與征地方相抗衡,可能獲得更合理的利益或得不到應有的利益;如果不與之相抗衡,可能獲得應得的基本利益或者少于應得利益。在這樣的利益博弈中被征地者往往害怕失去基本利益,兩害取其輕的選擇思維讓被征地農民的群體不能團結在一起。

(三)信息傳播的不透明

首先,從信息的傳播途徑上來看,在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時,這些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就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這個利益集團往往在整個動遷過程中處于弱勢的地位,信息傳播一般限于集團的內部傳播,口口相傳。在傳播的過程中,又由于個人的想法不一樣,可能存在不真實的信息。他們從政府或者開發(fā)商處獲得信息時,處于在信息鏈末端,他們通常都是最后一個知道確切消息的人群。而自己的信息反饋和意見表達往往又會因為信息傳播的時間和傳播的環(huán)節(jié)而造成信息的失真和延誤等問題。其次,從選擇權上來看,在政府征用土地或者是開發(fā)商想要購買土地時候,通常情況下都是購買主體先選中位置,進行規(guī)劃,然后再與村民進行談判。這樣的談判是一種強迫性比較強的通知,村民基本不存在選擇權,只能選擇被動的接受。另外,在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時,對于補償款的標準沒有準確的衡量,政府部門對于標準的制定沒有采取公開透明的聽證會制度來衡量和制定。標準上的“盲區(qū)”使應該是農民掌握的信息沒有被掌握,這造成了農民信息的缺失。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體系不健全

在關于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中,我國還有很多路要走,更是有很多的漏洞需要相關人士去填補。從目前來看,關于土地征用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并施行。但是對于具體的實際操作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比如:當地政府既是監(jiān)督者也是實施者。對于土地征用過程中的權責劃分不清,對于違法亂紀的現象懲處力度不夠。同時也《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表示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來征收土地,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這個公共利益的定義和范疇就是由征收土地的政府或者是開發(fā)者來解釋。公共利益在實際操作中概念模糊。另外法律對征收土地一方缺乏具體的法律約束,比如權限、責任、義務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失造成了農民的合法權力缺失,使農民維權路徑受阻。

(五)政府管理上的缺失

在征用農村的土地的過程中,政府的管理往往出現“承包”的方式,雖然有所謂的“動遷辦”,但是在征用土地的過程中,政府對于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方法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政府中的上級主管部門主要關心結果而對過程存在忽視。在征地的過程中,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對征地過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控制不足,對相關信息掌握的不夠全面和透徹。這往往也成為征地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政府對于征地的多用途審批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和管理。征地的目的各有不同,有政府的公共設施建設征地、房地產開發(fā)的征地,也有招商引資的征地,這樣的征地目的是為了服務于百姓,也是為了提升被征地地區(qū)的經濟實力,但是在具體的項目評估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的評估手段,項目的具體效果如何和具體的后果卻往往被忽略,甚至有出現浪費土地資源的現象。

三、解決農村土地征用問題的對策思考

(一)充分的做到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是解決溝通不暢的一條重要途徑。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獲得充分的信息后能夠增加對征地行為的理解和支持,增加政府的可信度。減少錯誤的負面信息對農民的誤導和農民對政府的誤解。在征地的過程中,很多的產生都是由于被拆遷戶與拆遷人員之間沒有進行合理而有效的溝通,導致信息不暢,從而產生矛盾甚至激化矛盾。信息閉塞、溝通渠道不暢成為土地被征用者在溝通問題上的瓶頸。對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信息公開化,建立土地評估體制。作為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的資源配置不能局限于計劃經濟手段,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征地補償的標準不能搞一刀切,工作應該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fā)展的情況,對土地的價格和潛在利益進行系統(tǒng)的評估,同時對評估的結果進行聽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對于土地損失的補償標準應該采取公示的形式進行信息公開,這樣才能夠使被征用土地者滿意。

(二)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在農村的集體土地被征用問題上有很多漏洞,規(guī)定的不夠詳細,各地方政府應該出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guī),盡量做到細化。另外要從法律層面上構建合理的群眾維權制度。建立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是解決農村征地問題的必由之路。從法律層面規(guī)定征用土地的范圍和標準,明確規(guī)定土地的征用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用法律法規(guī)來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建立被征用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農民被征用了土地之后不得不選擇另謀出路。同時也可能因為住房的變更使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缺乏生活保障。那么政府就必須建立一個有針對性的扶持機制和保障機制來幫助這些農民重新定位和就業(yè)。

(三)政府要加強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監(jiān)管力度

在農村土地征收的問題上,政府應該從源頭開始進行監(jiān)管。其中包括項目的審批,工作人員的安排、征收的具體流程、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安置等等。土地征收涉及到農民的根本利益,不能簡單的為了一個年度的工作業(yè)績或者是暫時的地區(qū)利益就盲目的進行土地征收,政府有關部門要對項目嚴格把關。對于工作的階段性成果進行考察,并設定違法舉報方式,建立群眾監(jiān)督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政府也應該設立第三方監(jiān)管,可以委托一些比較大的機構參與土地征收過程,這樣可以做到更加公正合理。

(四)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政府要給予法律援助

農民要積極的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農民本身要加強自身的學習,對自身所擁有的權力和義務有所了解,增強法律意識。同時政府對農民要進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和教育。在征用土地進時,政府可以委派一名法律工作者以公立的態(tài)度來進行雙方之間的溝通和協(xié)調。這樣既增強了被拆遷者或土地征用者的法律意識,同時又幫助了利益集團中的相對弱勢集團的利益訴求。這樣的法律援助也可以再當農民認為自己的土地補償款不合理時,通過合理的途徑和方法為自己維權。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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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一、承包地點:

二、面積:

三、承包期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4月25日止。

四、承包價格:每年交200元。

五、交款方式: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

六、合同到期后續(xù)議。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fā)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按照市政府統(tǒng)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guī)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xié)商方式發(fā)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愿協(xié)商,并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fā)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為共同發(fā)包人將分別屬于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 畝發(fā)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有附著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制作簽署的交接單為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yōu)榉寝r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yōu)橹T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yè)旅游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筑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筑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筑方案,寫明建筑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征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甲方應于批準。

5.本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著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xù)辦妥后,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為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xx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xx年--20xx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tǒng)一出具收款收據并視為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采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為轉包、出租實為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征收、征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征收、征用的時間、土地范圍、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征收征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地上附著建筑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為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著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著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甲方應予以協(xié)調解決乙方用電用水事宜,所產生的費用及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2.乙方應本著團結互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妥善處理與周邊村民相鄰關系,搞好民族團結。乙方與村民發(fā)生利益沖突并無法妥當解決的,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協(xié)調解決,以避免事態(tài)擴大;

3.乙方應善意開發(fā)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護土地周邊植被,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fā);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經營,對乙方經營范圍、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甲方不得干預;

5.本合同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報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zhèn)人民政府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 ,面積 畝的土地(良田)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yè)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并接受發(fā)包方依法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鎮(zhèn)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和鎮(zhèn)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