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成因范文
時間:2023-12-19 17:50: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家庭暴力的成因,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話題。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公害,不論是在發(fā)達國家還是在發(fā)展中國家,這種現(xiàn)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危害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行為。[1]《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后果嚴重。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人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此外,家庭暴力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2]
二、家庭暴力的產(chǎn)生原因
(一)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傳統(tǒng)男權文化和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是產(chǎn)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和夫權思想雖然已經(jīng)有很大的改變,但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影響依然存在。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視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腳踢。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全國婦聯(lián)歷時三年的專項調(diào)查顯示:我國有近一半的人仍認為丈夫打老婆“有理”;有近四成的夫妻贊成用武力解決家庭爭端。[3]
(二)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可操作性差。對占家庭暴力絕大多數(shù)的輕微暴力行為,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有些家庭暴力與虐待事實之間難以認定和區(qū)分,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jù)。[4]
(三)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社會原因
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和司法漠視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村(居)委會不問。有的受害婦女既希望有關部門來干預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罰款。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若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毋庸置疑,如此執(zhí)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四)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心理原因
道德建設滯后和人們生活壓力過大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心理原因。市場化對傳統(tǒng)道德觀念的沖擊是導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個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員的行為傾向于金錢和物質(zhì)利益,而忽視了對感情、親情的培養(yǎng)和鞏固。另一方面開放的社會促進了人的個性張揚和人格獨立,交往空間的相對擴大使人對家庭的依戀感和責任感相對減弱,一些家庭由此變成了一個松散的聯(lián)合體。[5]
三、解決家庭暴力的對策
第一、預防家庭暴力,首先應從教育入手。在現(xiàn)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對象往往是缺乏自衛(wèi)能力或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實際主要是指婦女、兒童和老人。我們要大力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及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解決家庭成員及社會對家庭暴力在認識上的誤區(qū),克服封建夫權思想、大男子主義思想、重男輕女思想等,真正在全社會樹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克服把家庭暴力現(xiàn)象歸屬于家庭內(nèi)政,奉行不干涉或少干涉原則的態(tài)度,樹立人人關心家庭暴力問題,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風氣。
第二、第二、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xiàn)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在民法上,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第三、建立維權網(wǎng)絡,充分發(fā)揮社會各界力量,對家庭暴力實行綜合治理。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建立起既符合自己部門的職責規(guī)定,又能與別的部門很好銜接配合,既有政府部門的權利行使,又有眾團體、社區(qū)一級的婦女權益保障社會化工作網(wǎng)絡。這個社會化工作網(wǎng)絡能否有序進行,關鍵在于各部門協(xié)調(diào)。從而強化基層組織職能,及時調(diào)處家庭矛盾和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導致嚴重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應發(fā)揮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社區(qū)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文明社區(qū)、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考核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從政策和經(jīng)濟上對反家暴工作給予支持。同時,要對立法和司法人員、醫(y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進行反家暴意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決策層和執(zhí)法者的性別意識和反家暴意識。
第四、司法部門、公安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能,打擊、制裁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保護是剛性最強、力度最大的保護,也是維權工作的最后屏障。反對家庭暴力、離不開司法部門。對于觸犯《刑法》的嚴重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對于輕微的家庭暴力,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對施暴者進行治安處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提出離婚的,經(jīng)查證屬實,應準予離婚,并根據(jù)受害人的請示,判令施暴者進行損害賠償。公安機關應將家庭暴力干預納入110指揮中心和社區(qū)警察的工作范疇,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點”,使公安機關成為反家暴的首要環(huán)節(jié)。還要進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識和技巧,加大干預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加強受害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另一有力措施。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受害人應堅強起來,運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針對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為),可采取正當防衛(wèi)、制止不法侵害,對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尋求法律保護。要克服膽怯、懦弱的心理,避免對家庭暴力采取“忍、拖、躲”的辦法。
參考文獻:
[1] 參見郝艷梅著:《重新審視家庭暴力》,《前沿》雜志,2001年9月,第62-63頁。
[2] 參見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轉引自]李薇薇著:《“記者調(diào)查”》二篇,新華網(wǎng)/新聞中心/國內(nèi)最新播報,2003年12月10日16:46:32/16:51:48。
[4] 參見劉夢著:《為什么要關注對婦女的暴力問題》,人民網(wǎng)/強國社區(qū)/嘉賓訪談,2003年12月18日。
篇2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qū)Σ?/p>
LegalAnalysisonFamilyViolence
DongXiaobo
(NanjingNormalUniversityJiangsuNanjing210042)
Abstract:.Familyviolenceisakindofviolencehappeningamongfamilymembers,whichdamagesseriouslythevictims''''health,infringestheirlawfulrightsanddestroys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causedwidelysocialconcerns.Inordertoprotectthevictims''''rightsandinterests,all-roundsocialsupportsystemmustbebuiltup.
Keywords:familyviolencedamagecausemeasure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范圍內(nèi)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xiàn)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tǒng)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shù)龋€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nèi)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shù)膮f(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nèi)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jīng)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xù)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jīng)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xiàn)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xiàn)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xiàn)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nèi)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shù)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nèi)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shù)慕饷撏緩降那闆r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nèi)怏w、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社會發(fā)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yè),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fā)展的創(chuàng)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chǎn)、發(fā)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chǎn)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shù)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fā)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原因。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tǒng)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yōu)越感”得到了體現(xiàn),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yè)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guī)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guī)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zhì)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jù)。
3.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歷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shù)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jīng)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司法的漠然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首先,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xiàn)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nèi)暴力以及由此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其次,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1.充分發(fā)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diào)解作用。2.強調(diào)執(zhí)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3.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zhì)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第三,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zhì),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會道德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zhì),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第四,構架家庭暴力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diào)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臺灣地區(qū),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于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并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規(guī)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nèi)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nèi)起到統(tǒng)一的威懾作用。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2]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篇3
中國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僅表現(xiàn)為政府決策部門和普通公眾對這一問題的忽視,還表現(xiàn)在學術研究上,缺少有關家庭暴力實證調(diào)查的數(shù)據(jù),有關家庭暴力的論文和著述也不多見。而在實踐中,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和社會的變遷,隱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漸顯露出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道日益頻繁。這種狀況不僅要求決策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更要求學術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標準,通過實證的調(diào)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為立法機構制定和完善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jù)?;诖?,筆者就此問題展開論述,以期拋磚引玉,希望更多的學者能夠關注中國的家庭暴力問題。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對策
盡管家庭暴力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但是即使在西方,人們開始重視并系統(tǒng)研究這一問題,也從 20 世紀 60 年代開始的。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單純是暴力犯罪,它總是和人們的思想觀念、家庭的倫理價值、社會的傳統(tǒng)文化交織在一起的,被有意無意地掩蓋起來,甚至被認為是正常的事情。美國的犯罪學家在進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時,都試圖回答,“為什么在如此長的時間里,在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家庭是最嚴重的暴力場所的情況下,所有的公共機構和私人團體都會忽視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隨著社會的變遷,中國的家庭暴力現(xiàn)象不斷顯現(xiàn)出來。根據(jù) 1994 年國務院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我國每年約有 40 萬個家庭解體,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它還表現(xiàn)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fā)展權,還包括所有社會公民取得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xiàn)在政治生活領域,還體現(xiàn)在家庭生活領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領域?qū)崿F(xiàn)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相互尊重,才能為整個社會的人權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僅體現(xiàn)了對于受害者的關懷,更體現(xiàn)了對于他們?nèi)藱嗟淖鹬亍?nbsp;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這一問題的出發(fā)點和規(guī)范的基礎。只有明確家庭暴力的范圍、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為的區(qū)別,才能為實證的調(diào)查,原因和預防理論的研究提供基礎。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fā)生在具有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qū)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tài)度具有很大的不同。違法性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的性質(zhì)。正當防衛(wèi)是阻卻家庭暴力違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原因?qū)τ诩彝ケ┝Ψ缸镱A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能夠決定家庭暴力的性質(zhì)。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2 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須強調(diào)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家庭暴力應研究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沖突行為。家庭暴力不應包括家庭中的各種暴力沖突,諸如夫妻之間偶爾的訴諸輕微暴力的爭吵,父母對子女沒有嚴重后果的體罰以及家庭成員之間未造成傷害的偶爾毆打行為等。
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嚴重程度的要求應比《刑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輕微。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具有社會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進行處罰或者應當通過修改以后的《刑法》進行處罰的行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應該比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外延更為寬泛,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表現(xiàn)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xiàn)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xiàn)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xiàn)為長期的精神壓抑。對于一次輕微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介入處理,這實質(zhì)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為,忽視了受害人利益的維護。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方面要強調(diào)其行為的嚴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為過于寬泛而失去了理論研究和實踐處理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必須強調(diào)行為的一般嚴重性,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傳統(tǒng)性
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研究,不應該忽視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異,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的歷史傳統(tǒng)、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tài)的差別。中國在 19 世紀被打破閉關鎖國的狀態(tài)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獨特的文化體系。中國在強調(diào)對個體人權重視的同時,更加注重集體人權的維護和秩序的穩(wěn)定,在引入外來文化的同時,又注重傳統(tǒng)文化的回歸。西方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大多數(shù)暴力行為都納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資源加以規(guī)制。筆者認為,除非是非法婚姻關系,或者雙方已經(jīng)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不能將婚內(nèi)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否則不僅與人們的普遍觀念有著巨大的差異,也不符合中國目前人權保障的現(xiàn)實。在中國,婚姻意味著夫妻之間的特定的人身關系,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雙方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諾。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不應包括夫妻雙方性的侵犯??傊?,在借鑒西方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時,我們要注意與我國國情的差異,從而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家庭暴力概念。
篇4
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呈現(xiàn)的特點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家庭暴力問題愈發(fā)凸顯出來,筆者根據(jù)遼寧省近幾年對婚姻家庭的調(diào)查數(shù)據(jù)及其他相關材料見微知著,分析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表現(xiàn)出的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僅以遼寧省為例就能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據(jù)全省縣以上婦聯(lián)近3年來接待婦女兒童來訪情況統(tǒng)計顯示,在每年約15000多件來訪總數(shù)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23%以上,在鞍山市城鄉(xiāng)122萬戶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每年解體的家庭中有1/4緣于家庭暴力。同時家庭暴力也呈逐年增長態(tài)勢。僅鞍山市婦聯(lián)近4年來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訴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shù)是女性
據(jù)省婦聯(lián)統(tǒng)計,2000年全省接待由女性投訴的家庭暴力案件1599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16.8%;2001年2368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18.9%;2002年2922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23.1%。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qū)ζ拮拥谋┝Α?/p>
(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率遠比調(diào)查數(shù)據(jù)高,由于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暴力的發(fā)生一般不為人所知。據(jù)遼寧省的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xiàn)狀問卷調(diào)查顯示:有52%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私事。另有27.5%被調(diào)查者認為,只有在本人求救時法院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調(diào)查者認為只有在發(fā)生嚴重暴力時才應適用法律手段。①因此,暴力發(fā)生時,受害者經(jīng)常處于無防備狀態(tài),一旦發(fā)生傷害等后果,也常以“家丑不外揚”的陳舊觀念而委曲求全,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tài)度。
(四)家庭暴力的情節(jié)日趨嚴重,手段殘忍,致使“以暴制暴”現(xiàn)象增多
據(j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已由常見的辱罵、捆綁、拳打腳踢發(fā)展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潑硫酸及殘忍地傷害器官等殘害女性身體的方法進行施暴,并常致受害人受輕微傷、重傷甚至于死亡。據(jù)統(tǒng)計,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性,其身心都受到了嚴重摧殘,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身體、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礙,也使得“以暴抗暴”來解決問題的事件逐年增多。遼寧省司法廳2004年的一項調(diào)查數(shù)據(jù)顯示:60%的女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導致的以暴制暴惡性案件。(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家庭暴力出現(xiàn)新的趨勢,形式更具多樣化
1.“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逐漸浮現(xiàn)出來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和省婦聯(lián)在2003年對我省家庭暴力情況的聯(lián)合調(diào)查報告顯示,家庭暴力正在由傳統(tǒng)的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等表面形式,發(fā)展到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不與妻子說話、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暴力,而且精神暴力已超過了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發(fā)生率。
2.一些男性也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來,隨著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婦女在家庭的主導地位日益顯現(xiàn),雖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占大多數(shù),但也不可否認,確實有許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頭”且有上升趨勢,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數(shù)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過威脅,恐嚇,奚落,嘲笑,諷刺,肆意男性人格等方法,造成男性精神痛苦,心理壓抑,神經(jīng)極度緊張。
(六)施暴者的文化和職業(yè)呈多元化
據(jù)遼寧省婦聯(lián)的統(tǒng)計,家庭暴力不只發(fā)生在文化素質(zhì)低、工人、農(nóng)民的家庭中,事實上,家庭暴力在社會各個階層中都有存在。2009年數(shù)據(jù)顯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shù)的50%以上,從事個體經(jīng)濟的為35%以上。據(jù)沈陽市婦聯(lián)權益部部長趙麗華介紹: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zhì)和高層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xiàn)象,而知識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而文化程度低、家庭經(jīng)濟狀況較差的家庭以肉體的直接施暴為主。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產(chǎn)生涉及諸多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經(jīng)濟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等等,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tǒng)的封建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歷史原因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tǒng)文化,獨特的文化體系,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不僅變成封建階級進行政治統(tǒng)治的工具,而且還成為了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觀念,“父權至上”和“夫權至上”的封建思想仍然十分濃厚。因此在家庭中,丈夫采取暴力,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而妻子在這樣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下,對丈夫的暴力行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態(tài)度,很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選擇逃避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尋清靜的方式,這更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二)男女雙方經(jīng)濟收入不平衡是產(chǎn)生家庭暴力的經(jīng)濟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這種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婦女的經(jīng)濟收入不高,經(jīng)濟地位較低,因此,這便為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埋下了危險的種子。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夫妻之間存在著實際的收入差別,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傳統(tǒng)文化的夫權觀念作祟,很容易強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發(fā)生在所難免。農(nóng)村婦女,特別是農(nóng)村貧困婦女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jīng)濟根源和家庭經(jīng)濟支配權,妻子在經(jīng)濟上必須依靠丈夫生活,這種依附關系致使丈夫在施暴時更加有恃無恐、理直氣壯,而妻子基于無奈,只能一忍再忍。
(三)現(xiàn)代人社會壓力過大,心理負擔沉重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進步,現(xiàn)代人的生活、工作以及情感壓力也隨之增大。沉重的社會壓力使一部分人產(chǎn)生急躁情緒,甚至人格扭曲,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難以克制,發(fā)生爭吵。尤其是近年來,知識分子所面臨的社會競爭和壓力越來越大,而他們的期待值也比過去高。過高的期望與殘酷的現(xiàn)實對比使很多男性知識分子產(chǎn)生雙重性格或者說分裂的人格。再基于工作壓力大、或女強男弱等原因,他們無法感受生活的幸福,于是用虐待對方的方式來發(fā)泄,而通常情況,知識分子比文化層次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家施暴之后,在外人面前卻還要裝出一副很幸福的樣子,進而導致了他們心理極度壓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或者說所謂的“粗人”卻更容易外露,這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社會根源
“家庭暴力屬個人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等意識,在社會上占據(jù)有很大的市場。因為家庭暴力不但關系到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的因素。鄰居不勸,社區(qū)委員會不聞不問,司法機關也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所以堅持“不告不理”。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都等同于對暴力的默許,對施暴者的寬容。
(五)缺乏有效解決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
研究發(fā)現(xiàn),當遇到家庭暴力時,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傾訴,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服務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夠離開家庭或到社會福利部門短期居住。但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huán)境的婦女,暫不能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六)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是家庭暴力產(chǎn)生的法律原因
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xiàn)狀的調(diào)查顯示,在遼寧省,74.9%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目前現(xiàn)有的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比例高于男性(73.2%),兩性相差6個百分點,這足以看出當前關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程度,當前立法并不能使女性權利得到很好地維護,女性更需成為家庭暴力立法著重保護的對象。
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特點的解決對策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曾經(jīng)說過:“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利?!卑乩瓐D也說:“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但法諺也告訴我們:“權利依賴于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狈蓪駲嗬O計得無論如何全面,如果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后,公民卻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助,那么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通過前文的分析,要想解決我國家庭暴力表現(xiàn)出的問題,首要的就是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控制與司法救助,輔以必要的社會管理,才能進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一)制定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雖然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過于分散,并存在許多漏洞與缺失,不利于司法及社會實踐的進行。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應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救助機構、求助程序和制裁機構以及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nèi)容,進而做到可操作性強,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晰。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qū)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又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更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xiàn)在現(xiàn)行立法中,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全國范圍內(nèi)起到統(tǒng)一的威懾作用。
(二)完善司法救助,加大司法干預力度
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寫道: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推動機器的運轉,因為法律規(guī)則自身是不會自動執(zhí)行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司法系統(tǒng)中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家事法院或?qū)iT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這樣可以大大提高現(xiàn)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我們還要重視和加強司法干預力度,特別是司法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必須轉變執(zhí)法的觀念、及時干預并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將家庭暴力簡單地當成“家庭內(nèi)部矛盾”、“家庭生活隱私”和不可避免的社會疾病而不加追究。否則當視為執(zhí)法人員的不作為而追究其行政責任?;诖耍环矫鎽ㄟ^立法將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義務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強化公安機關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應通過擴大公安機關的拘捕裁量權,來確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幫助、支持和保護,確保公安人員獲得將施暴者繩之以法所需的權力??梢狼闆r不經(jīng)檢察機關的捕而先行逮捕,但事后應立即報檢查機關批捕,如察機關不予批捕應立即將當事人釋放。
篇5
關鍵詞 家庭暴力 警察 心理誤區(qū)
中圖分類號:D631.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5.12.074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Police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XIE Qi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authority, the poli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work. However, in practice, some police officers still hav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Police should strive to overcome these misperceptions, and really defe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psychology mistakes
現(xiàn)如今,家庭暴力已經(jīng)成為了一個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有專家指出,我國實際的家庭暴力發(fā)生率已達到了29.7%~35.7%。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shù)為女性,在全國婦聯(lián)一項針對婚姻家庭的調(diào)查中,約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反家暴工作已經(jīng)成為警察工作的重要內(nèi)容,有些單位甚至將反家暴工作作為了警察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然而,在干預家庭暴力的實際操作中,部分警察仍然存在著一些心理誤區(qū),導致“一開口就說錯話,一動手就做錯事”??偨Y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家庭暴力危害性小
中國人常說:“床頭吵架床尾和。”受這種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部分警察認為,家庭暴力發(fā)生在私人領域,只是夫妻間的糾紛,是“打打鬧鬧”,沒什么危害性。從表面看,同吸毒、賭博等治安案件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社會影響似乎要小得多。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家庭暴力具有極其嚴重的危害性,如不及時介入,任由其升級,將會對個人、家庭乃至整個社會造成惡劣的后果。警察輕視家庭暴力危害,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潛伏性。家庭暴力危害的潛伏性體現(xiàn)在了“暴力循環(huán)”這個概念上。暴力循環(huán)是由美國學者在沃克采訪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后提出的。他認為家庭暴力存在一種“沖突―和好―沖突”的循環(huán)模式。當施暴者懺悔自己的暴力時,家庭暴力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隨著某個事件的激發(fā),暴力會再次出現(xiàn),并且愈演愈烈。
因此,當警察干預家庭暴力案件時,切勿因為暴力行為輕微而忽視其危害。暴力行為輕微可能是由于暴力行為正處于早期的暴力循環(huán)當中,如果此時警察不及時介入,這種危害可能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精神失常、毆打致死、自殺等)。
其次,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樣性,但部分警察只關注到了家庭暴力對受害者身心帶來的巨大傷害,卻忽視了它可能帶來的其他惡劣后果。實際上,除受害者之外,家庭暴力還會對孩子、家庭和社會帶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
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也可能會危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輕視,部分警察在干預家庭暴力案件時未嚴格執(zhí)行110接出警規(guī)范,思想上又過于放松警惕,導致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不當,造成自身傷亡。
2 勸和不勸離
在暴力行為較輕微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調(diào)解是警察經(jīng)常使用的一項干預手段。在調(diào)解過程中,警察一般都持著“勸和不勸離”的立場。即使受害者要求嚴懲施暴者,警察也會希望雙方都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以維持家庭的穩(wěn)定。
在中國文化的背景下,這種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中國屬于集體主義文化,“家”這個概念占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人講究“家和萬事興”,為了家庭愿意犧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被毆打后受害者處于情緒激動狀態(tài),她由于一時沖動做出某些決定,事后卻很可能后悔。
但是,調(diào)解真的能夠起到作用嗎?這點值得我們懷疑。國外研究告訴我們家庭暴力是不會自動終止的,如果施暴者未受到嚴厲的處罰,情況很可能愈演愈烈。從這個角度看,單純的調(diào)解很難阻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因為它難以對施暴者起到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對受暴婦女而言,她們本就處于弱勢地位,接受調(diào)解很可能是一種被逼無奈,并非她自己的意愿,不能真正幫助她改變境況。
“家庭暴力不適用調(diào)解”在國外已經(jīng)漸成共識,這對于我國警察反家暴工作來說是一種很好的借鑒,至少警察在運用調(diào)解時應保持高度謹慎,切勿高估調(diào)解的作用。
警察應該堅持以受害者為中心。如果雙方愿意接受調(diào)解,作為公權力的代表,警察應該對施暴者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態(tài)擴大;如果受害者堅決要求處罰施暴者甚至是離婚,警察也應該尊重受害者的意見并給予應有的幫助和建議。
3 不告不理
當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嚴重,涉及犯罪時,警察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現(xiàn)階段,根據(jù)《刑事訴訟法》,除非涉及殺人和重傷害,警察一般都將其視為自訴案件,所做的只是簡單的案件登記,并告知受害者自己去法院,“不告不理”。
之所以會這樣,一方面是部分警察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脫的就推脫掉;另一方面是我國反家暴立法還不夠完善,沒有專門的反家暴法。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明確的認定、具體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標準。這導致警察在面對家暴案件時無法可依,無規(guī)可循。
這種“不告不理”的做法嚴重傷害了受害婦女的權益,并對家庭暴力行為起到了一定的助長作用。首先,受到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許多婦女認為自己在家庭中處于從屬地位,責任就是“相夫教子”。她們?nèi)狈S護自身權益的意識,面對家庭暴力時只是默默忍受。其次,大部分婦女在經(jīng)濟上都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將丈夫繩之以法,她們的生計問題可能受到威脅。還有婦女考慮到自己孩子的未來,即使她們愿意舉報自己的丈夫,也不敢付諸行動。再次,即使受害婦女勇敢地邁出這一步,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她們在收集證據(jù)上存在著極大困難,傷情可能沒有及時鑒定,證據(jù)也可能缺乏良好保存。
總之,這種“不告不理”的做法無助于反家暴工作的開展。在美國,一旦婦女報警遭遇家庭暴力,警察會立刻進行傷情鑒定,只要在現(xiàn)場驗出她身上有傷痕,就會將施暴者帶走,并根據(jù)傷情提起公訴。當然,這種做法在中國有一定難度。有專家提倡自訴與公訴相結合,對于涉及犯罪卻又未造成殺人和重傷害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可以自訴,相關部門保留追訴的權利。當受害人缺乏自訴能力時,公安機關應該及時介入,自訴轉公訴,立案偵查,調(diào)查取證。
4 有些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
警察干預家庭暴力過程中還有一點很常見的誤區(qū),那就是部分人認為如果女性確實存在過錯,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些由于女性出軌造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這種想法尤其普遍,有些警察甚至認為:“換做是我我也會打她?!?這種想法對于反家暴工作有極大危害,一方面會助長施暴者的氣焰,讓他們認為自己打得對、打得好,最后導致暴力行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警察的不支持會使受害者處于更孤立無援的地位,最終很可能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嗎?答案是否定的,“家庭暴力零容忍”在國外早已達成共識,在中國也已經(jīng)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男性也好,女性也好,大家都是相互平等的,不管是出于何種原因,不管關系如何親近,我們都沒有權利傷害別人。即使一方真的犯了錯,這也不能成為她被毆打的理由。
部分警察之所以覺得家庭暴力可以理解,其主要根源是來自于對警察角色的認知不清。嚴格地講,警察不是道德的維護者,而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不是是非的判斷者,而是秩序的捍衛(wèi)者。以女性出軌的家庭暴力案件為例,警察要關注重點不應該是女性是否出軌,而是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女性的確出軌,警察首先要做的也絕不是支持和助長施暴者,而是應該立刻向施暴者闡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場,并根據(jù)受害者意愿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接著才應告知施暴者面對妻子出軌時正確的處理方式。施暴者要么進行溝通達成諒解,要么離婚,但絕不應該是訴諸暴力。
5 只有軀體暴力才算暴力
雖然家庭暴力的定義明確地規(guī)定了暴力的范圍,包括軀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但是部分警察在處理案件時仍然只將軀體暴力認定為判斷標準。在他們看來,只有雙方發(fā)生了軀體沖突,家庭暴力行為才算發(fā)生。
實際上,相比于軀體暴力,精神暴力在某種程度上要更為可怕。這些暴力又被稱為“冷暴力”,一般表現(xiàn)為夫妻之間有矛盾時,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精神上、經(jīng)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的軀體性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多為男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夫妻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施暴的一方。雙方在精神上相互折磨和摧殘,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tài)。有心理學家指出,處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感情脆弱、孤單、敏感、易激動。而且,同軀體性家庭暴力一樣,家庭冷暴力也會對小孩的成長和心理健康造成無法估算的影響。
家庭冷暴力在中國十分普遍,中國法學會跨越浙江、湖南、甘肅三省,在對3500多個家庭進行調(diào)查后指出,存在矛盾的家庭中,60%以上出現(xiàn)過冷暴力。著名學者劉吉吉博士對北京、天津、武漢、長沙四大城市的2000多個家庭進行了調(diào)查,研究結果表明,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當然,從客觀上,警察在家庭冷暴力的認定上的確存在困難。首先,法律上缺乏對家庭冷暴力明確的界定和維權流程,導致警察無法可依;其次,家庭冷暴力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又不像軀體暴力那樣具有實體的證據(jù),在認定上面臨舉證的困難,而且一旦認定,也容易激化夫妻矛盾,使原本平靜且可能好轉的夫妻關系,走向徹底的崩潰。
在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的今天,社會各界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也越來越多,相應的舉措和研究也越來越豐富。作為公權力的代表,警察理應站在反家暴戰(zhàn)線的最前端,克服以上錯誤的認知,真正從執(zhí)法者的角度為人民維權。相信通過警察和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家庭暴力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參考文獻
[1] 林少菊.以人為本:現(xiàn)代家庭倫理體系的重構[J].船山學刊,2006(1):140.
[2] 歐陽艷文,林少菊.傳統(tǒng)“家文化”與家庭暴力[J].江西社會科學,2012(12):184.
篇6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溫馨的家庭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然而當前,無論是在發(fā)達國家還是在發(fā)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并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及待解決的世界性課題。
本文試就從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以及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增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的保護,從而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健詞: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現(xiàn)階段全國各媒體報道的情況看,家庭暴力日益凸顯。作為嚴重侵擾家庭、社會安寧的劊子手——家庭暴力,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特別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還沒有一致公認的界定。但在國外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中,大多對家庭暴力采用廣義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形式上可分為身體暴力、語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侶及前同居伴侶;程度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總之任何對家庭成員造成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疇。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紀90年代初才引入我國的?,F(xiàn)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是家庭暴力作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現(xiàn)在我國法律的層面上。目前,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對家庭暴力尚無界定。實踐中所謂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主要是指對家庭成員身體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傷害,如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為配偶、子女與父母,其中以婦女、兒童與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層面上明確限定為狹義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其施暴者與受害者相互關系密切,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中,丈夫?qū)ζ拮拥谋┝κ羌彝ケ┝ψ畛R姷念愋汀6l(fā)生的在一定范圍親屬以外的暴力行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務員、家庭經(jīng)營活動的雇員等,不能視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隱蔽性。主要表現(xiàn)在(1)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而非公共場所,地點隱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臉面和家庭的榮譽而往往對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飾隱瞞;(3)公眾的漠視和習以為常使人們對家庭暴力現(xiàn)象往往視而不見。
3.家庭暴力的行為手段具有多樣性、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手段多樣,包括毆打、捆綁、禁閉、侮辱、威脅、精神折磨、甚至還有更為殘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樣性,加之施暴者對后果的放任態(tài)度,使得對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有時可能較輕,更多時候卻達到慘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現(xiàn)在:(1)在世界范圍內(nèi),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廣泛存在于不同的種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階級、不同的、不同的文化傳統(tǒng)、不同的職業(yè)、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無論是過去還是現(xiàn)在,無論是平時還是戰(zhàn)時,家庭暴力從未間斷過。
5.時間的連續(xù)性和長期性。一般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會只終止于一次、兩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時間連續(xù)性6.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原因的復雜性。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對家庭成員的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在表現(xiàn)形式上,有作為的行為如打罵、恐嚇等;也有不作為的行為如不予衣食,令其凍餓、有病不予治療等。
2.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異同
家庭暴力與虐待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家庭成員間的施暴行為,表現(xiàn)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殘害、捆綁、毆打強行等。其二者的本質(zhì)是相同的,就是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發(fā)的,也可能是經(jīng)常性的,只要實施了打罵、殘害等行為就可以構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較長時間的,需要一定的連續(x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構成虐待。此外,對于同樣造成重傷或死亡的,傷害罪的刑罰遠比虐待罪為重。
(四)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jù)不同標準,可以對家庭暴力作不同劃分;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系為依據(jù),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jù),家庭暴力分為(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采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xiàn)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使對方產(chǎn)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xiàn)為對弱者采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xiàn)為對家庭成員采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xiàn)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fā)生或有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xiàn)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jù)家庭暴力的表現(xiàn)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后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于發(fā)現(xiàn)。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jīng)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fā)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shù)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采用此種分法。
二.目前我國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由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權或犯罪的解決辦法,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另外,婦聯(lián)組織作為群眾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于所在單位應理解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guī)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此類救助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為公安機關的救助?!痘橐龇ā返?3條第2、3款規(guī)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fā)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x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為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可以對施暴者采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xiàn)場等救助措施?!笆芎θ颂岢稣埱蟮?,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教訓。廣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種法律責任。
4.家庭成員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員在受到家庭暴力行為傷害時,依法可以實施自我救助,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等,家庭其他成員也應該及時提供幫助,共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繼續(xù),避免發(fā)生嚴重后果。應該及時幫助受害者尋求外界幫助,如向有關基層社會組織提出幫助請求、報告當?shù)嘏沙鏊染鞕C關、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訟等。
(二)法律責任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施暴者規(guī)定了三種形式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
1.行政責任
對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jù)《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過錯賠償責任屬于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囊环N,是一種對權利的救濟,它通過對夫妻雙方中無過錯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權利的救濟,維護夫妻關系的平等、家庭關系的健康和穩(wěn)定,并且對過錯方進行一定的懲戒。另外,施暴者承擔的民事責任還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3.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5條規(guī)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睂嵤┘彝ケ┝Ρ旧硎且活惙欠ㄐ袨椋⒉皇且环N罪名,但這種非法行為可以導致《刑法》規(guī)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實施家庭暴力,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按《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種,實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員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依照《刑法》第257條的規(guī)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還包括過失殺人罪、過失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等。
上述三種法律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又可以同時適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我國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
1.有關家庭暴力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我國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內(nèi)容。盡管現(xiàn)行婚姻法在態(tài)度和做法上有重大變化與改革,起到了改變公眾意識,推動反家暴工作,保護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將防治家庭暴力納入婚姻法調(diào)整,實屬權宜之計。一方面,婚姻法性質(zhì)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對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行為,予以調(diào)整;另一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涉及到社會干預、行政干預與司法干預等多方面,不僅僅是民事法律問題,還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諸多方面。另外,在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中,存在不少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
2、認識不足。首先,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本質(zhì)缺乏清醒認識,尤其對精神暴力、性暴力,公眾的認識更為模糊,沒有引起足夠的認識。其次,司法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上,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認知程度很高,但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認識存在膚淺性、表面化的問題。
(二)對策
從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考慮,目前防范和處置家庭暴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依法預防家庭暴力。
從社會發(fā)展需要出發(fā),我國應當從整體上規(guī)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從兩方面進行:(1)完善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nèi)容和力度,將性別意識納入到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2)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從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出發(fā),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預,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完善法律來預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擴大,保護所有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2.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尤其是要發(fā)揮警察在家庭暴力處置殊的作用。
經(jīng)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這些組織和機構的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他們在處理家庭暴力中還存在一個協(xié)調(diào)配合的問題,尤其是從目前的情況看,為了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還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打擊;對那些已有殺人、重傷等犯罪威脅言行,但尚無殺人預備行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會同有關部門,邊拘留邊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過,不至于鋌而走險為止。
3.為受害的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提供人身保護和法律幫助。
提高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對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婦女知道“家丑”不外揚不利于自我保護,如果對家庭暴力一味忍氣吞聲,逆來順受,這樣造成的結果必然是助長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為反復受害者。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受害成員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況,提供保護和幫助的渠道和途徑。在目前的情況下,家庭成員在遇到侵害時,可以通過“110報警電話”獲得保護和幫助。
4.建立受害婦女庇護場所或救助中心,讓受害的婦女有安身之處。
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實施犯罪,20世紀70年代英國首創(chuàng)了“婦女避難所”,之后,許多國家相繼出現(xiàn)了類似的組織,讓受害者有安身之處。我國許多婦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無處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難,或者求助于婦聯(lián),娘家往往愛莫能助,而婦聯(lián)不可能對每一個受害婦女都給予幫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婦女知道受害后主動找婦聯(lián)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間的力量,設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機構,讓受害的婦女有一個臨時的庇護場所,同時經(jīng)予受害婦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將人民調(diào)解與依法處理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擊家庭暴力行為。
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diào)解和司法調(diào)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級居(村)委會要加強早期發(fā)現(xiàn)家庭矛盾糾紛,注意采用調(diào)解的方法,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糾紛;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diào)解員應當主動出擊,經(jīng)常組織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別是對那些可能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點予以排查,從中摸清底數(shù),發(fā)現(xiàn)先兆,對于能夠解決的則馬上落實措施,盡快疏導,并調(diào)解處理;人民法院對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也要加強司法調(diào)解,盡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體;對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發(fā)生。
6.加強教育,特別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員宣傳和灌輸處理家庭矛盾糾紛和自我防范的科學途徑和方法。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條件,一方面,社會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識,使家庭成員能夠樹立起互相尊重對方人身權的法律意識,并且了解和知曉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將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輻射到全社會、輻射到社會所有成員。無論是各級各類學校,還是政府機關和司法人員,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擔起教育別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輸給家庭成員正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對家庭暴力的如何處置的方法技巧。
四、國外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的早,并經(jīng)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經(jīng)有44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防治家庭暴力法,這些立法經(jīng)驗也是制定中國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參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實踐
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頒布與實施,挪威議會和政府開展了同各種對婦女暴力現(xiàn)象的斗爭,并著重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防治。
挪威對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陸續(xù)展開。第一,確立了家庭暴力無條件司法干預原則,即對配偶、兒童或其他親密關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該原則加強了警察和公訴機關的職能,規(guī)定他們在沒有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訟,反映出國家對家庭暴力問題態(tài)度的轉變;第二,改善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強對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護;第三,挪威頒布的暴力賠償法規(guī)定,對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在進行法律改革的同時,挪威政府開展“政府行動計劃”,推動反對婦女暴力的宣傳、社會服務、司法干預等工作。
(二)澳大利亞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亞于1989年制訂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同樣加強了國家機關在這方面的職能,賦予其一些特權,比如警察在沒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況下可羈押施暴者長達48小時,以及在懷疑家庭暴力已經(jīng)發(fā)生或正在發(fā)生時,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屋搜查等。此外,還有許多國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國借鑒。1995年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diào)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騷擾保護法》等;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
結語
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國家必須實施法律改革戰(zhàn)略,但是僅有法律改革還不夠。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xiàn)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形式改變傳統(tǒng)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nèi)藗儗彝ケ┝Φ恼J識。只有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現(xiàn)象,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從而增進兩性在家庭內(nèi)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的文明。
參考文獻
1.楊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國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會干預機制的比較》,載于《中國婦女報》2001年7月9日
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關注家庭暴力案件》,載于《揚子晚報》2001年11月25日
5.肖建國、姚建龍著:《女性性犯罪與性受害》,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蔣月著:《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篇7
論文關健詞;匆女為本家庭基力價值觀
家庭暴力已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它從過去被人們認為的“家事’,走向社會干預層面,顯示了社會的一大進步。國際社會關注家庭暴力始于年代,香港八十年代提供反家暴服務。國內(nèi)目前尚處于嘗試階段,新修訂的《婚姻法》多處提及家庭暴力的問題。在陜西,由省婦女理論婚姻家庭研究會去年11月份在國內(nèi)嘗試用社工方法組織曰受虐婦女支持小組”的活動一登報,便在媒體掀起關注家暴的??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但目前反家暴工作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不同的服務機構理念不同,因而提供服務的動力、方向和手法不同。我們關注的是:建立什么樣的理念和價值觀有利于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推動男女兩性平等,進而創(chuàng)建和諧的社會氛圍.
一、反家縣工作中的兩種價值觀—“家庭為本”和“婦女為本”
大量實例及研究顯示,家庭幕力案件中以’虐妻”現(xiàn)象居多,對于“虐妻”現(xiàn)象的不同認識與評價決定了人們反家暴工作價值觀的不同。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打人是不對的”,但對于丈夫打妻子的解釋卻不盡相同,以“家庭為本,,的價值觀將婦女受虐待的問題“個人化”,就是將問題歸于個人適應社會出現(xiàn)降礙所產(chǎn)生的結果,如角色認同出現(xiàn)困難,困此,提供的眼務多從加強家庭功能人手,如為婦女舉辦烹飪班,裁剪班、插花班,美容班、婚姻講座、功課輔導等興趣括動,認為婦女被虐待是因為自身缺乏努力造成,鼓勵婦女參與上述活動提高自身素質(zhì)。甚至以社會少數(shù)成功女性作楷模,引導婦女向那些“在家是賢妻良母,在李業(yè)上是能手”的婦女看齊,輔導思路停留在傳統(tǒng)的性別角色中。
“婦女為本”的價值觀認為家庭暴力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社會問題。要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就得打破性別角色定型以及男尊女卑觀念對個人層面的影響,進而改變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結構。婦女為本將婦女問題提到社會層面。在服務手法上,多從提升婦女意識,進行政策倡導人手。通過社會性別文化分析,令婦女反省自身的處境,反省自己作為弱勢群體的社會成因,從而激發(fā)她們改變命運的動力,這種動力才是真正的自信心,使婦女看到被虐不是自己錯。去除自責。婦女一旦覺醒,會團結起來,依靠集體力量爭取自身權益。因此,“家庭為本‘.提供的服務表面上看似乎增強了婦女某方面的能力,但實質(zhì)婦女仍被禁固在傳統(tǒng)的性別角色中,女性作為“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并沒有得到改變。
下面的例子可讓我們反省面對婦女求助時工作員應有的價值觀。由于競爭的激烈和優(yōu)化組合的壓力,一婦女愈識到只有加強自身實力才不會被社會淘飲,于是,努力工作,并利用周末參加業(yè)務培訓,但丈夫極力反對她對工作的積極投人,阻止她外出學習,出言恐嚇。她來求助,可工作員說;“既然你丈夫不讓你費太多時間學習和工作、你何必激怒他呢?還是留在家里,可以減少妻夫摩擦?!皨D女感到仿徨,不知何去何從。顯然,求助工作員的婦女,很明顯的不甘.L放棄自我,她有著強烈的自我發(fā)展及參與社會工作的需要,但工作員并沒有協(xié)助當事人尋求途徑.去突破固有的框框,擺脫傳統(tǒng)對婦女的限制。相反視案主行為及需要不合乎丈夫的要求,為要取得家庭的平衡,婦女必須犧牲個人的理想。這種服務手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更將不平等的兩性關系合理化。所以,婦女為本就是視婦女的需要、婦女的權益、婦女的決定為第一位,站在婦女的立場,讓婦女抒發(fā)她真正的感受。
二、從女性主義的分析若家庭琪力的成因
女性主義是分析婦女處境的理論體系.女性主義流派相信婦女遭受暴力虐待及不平等待遇,并非因為婦女缺乏與男性競爭的能力,而是源于父權制度,它表現(xiàn)在一系列的社會、文化、法律等制度上,沒有保障婦女的權利,對婦女造成發(fā)展上的障礙。父權制度的別角色分配是’男主外,女主內(nèi)洲,女性的使命是使家庭生活愉快、和諧.而不是成為一個事業(yè)成功的女性。女性作為照顧者,被認為有天生的育兒能力和興趣,并延伸到照顧家庭內(nèi)其他成員.女性在教育、就業(yè)方面少有機會或處于不重要的位置,公眾參與低,且缺乏參與意識.而男性是家庭的經(jīng)濟支柱,負責對外的一切,包括工作、政治、社會組織等。這種性別定型塑造成女性特質(zhì),如柔順、文靜、軟弱、犧牲、依賴、無主見等,而男性化特證如堅強、好勝、有主見、獨立等。性別差異被賦于社會意義后,男性化被認為較優(yōu),因其有支配、堅強、分析能力等成份,而順從、自我約束成為了女性的美德。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fā)展受到抑制,而男性也同樣承受著沉重的壓力,如社會要求男人要有成就、堅強,所以男性因追求成功而產(chǎn)生壓抑情緒.
傳統(tǒng)性別分工使婦女在生活上面臨三方面困境。第一,無償勞動者。婦女被禁固在家庭作為照顧者,不單要付出愛心,還須投入大量體力勞動,不單是一種身份的象征,也是一種活動方式,這種安排的結果對婦女有著深遠的影響,一方面她們從事無償?shù)膭趧?,另一方面?zhèn)€人的發(fā)展亦只局限于家庭內(nèi)。一般人也不認為家務是工作,因為她們沒得到薪酬,因此也得不到任何福利保障及%L會地位.對于一些外出工作的女性也不例外,她們的家務負擔絲毫沒有減輕,要負起雙重的角色.第二,貧窮一族。婦女在社會及經(jīng)濟的不利處境導致她們生活在貧困的環(huán)境中。婦女面臨低薪、下崗問題,且家庭資源的控制權往往落在男人手上.男性較女性有較多的決定權,特別在一些重要事情上。而女性則有較多權力去管理家庭的開支,但有權管理是否等同有權控制家庭資源是值得商榨的.另外、婦女能夠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亦很少。要了解一個人的生活素質(zhì),我們不單看她們的收人,也必須包括他們參與社會活動、享有社會公認的生活方式及飲食習慣的機會。第三,邊緣勞工,男權制度下.女性的次等位置延伸到勞工市場,不僅集中在邊緣行業(yè),如文職、清潔、侍應等,就算在與男性同一行業(yè)中,也處于較低崗位,如制造業(yè)的低級操作員等。
通過上述對婦女處境的分析,女性主義認為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男權。男權制度下,女性處在社會的不利位置。在個案里丈夫打妻子,但為何妻子不能離開丈夫?因為她沒有離家能力,她若有錢,就可以逃離暴力,保護自己;她若是專業(yè)工作者·可賺錢養(yǎng)自己,經(jīng)濟上獨立。女性全義不是看丈夫與妻子的權利,而是看社會資源的分配是否平等.所以,造成婦女沒有離家能力的原因是社會可供她選擇的出路不夠。
第二,社會性別定型。一位女作家說法、“女性的天空是低垂的,我想飛,但我總覺得會掉下來”。性別定型作為一種強大社會意識,從政治,經(jīng)濟、文化上都在鞏固男權。所以,家庭暴力不是夫妻關系的問題,而是婦女有沒有選擇自由。第三,私人空間。丈夫為什么回家打妻子,在外面不打別人呢?因為夫妻打架被人們看成是‘私事”.不便“多管閑事”,這樣,施虐者就無所顧忌、以強欺弱.反家暴工作正是要打破“私人空間”,從社會層面給予介人,女性主義認為.‘個人就是政治”。
三、反家工作中婦女為本實踐的目標
婦女為本實踐就是認可女性主義對婦女處境的上述分析,并以女性主義為指導原則的社會工作手法。工作員對被虐婦女問題的分析,應該透過對她們生活的觀察.井融人她們的感受而建立。否則,就不能滿足婦女真正的需要.阻礙婦女自強的目標。婦女為本實踐的具體目標是:減少、打破性別角色定型帶來的不良效果。協(xié)助婦女及其家人了解性別定型對兩性帶來不良效果,鼓勵改變,如調(diào)整家務與子女教育的分工模式。搶滿足婦女作為獨立個體的需要。傳統(tǒng)的工作多針對婦女的照顧者角色設計服務,忽略了婦女應有其個人成長,發(fā)展甚至政治參與的需要,所以、曰婦女為本“應提升婦女對個人需要及潛質(zhì)的認知,提供促進參與的協(xié)助t協(xié)助婦女對婦女問題重新界定。傳統(tǒng)工作認為婦女受虐是適應不良、能力不足,“婦女為本實踐’要協(xié)助婦女理解個人問題的社會成因,減少自責,突顯婦女面對的共同處境,促進彼此之間的支持。促進社會結構的轉變.除滿足婦女個人層面的需要外,工作員應鼓勵婦女參與改變社會結構,影響社會權力及資源的分配,促進充分考慮性別因素的政策的制定及執(zhí)行,爭取為婦女作為個人及照顧者而提供足夠的社會服務資源。女性主義與非女性主義婦女工作最主要的分別在于其目標是否朝向清除兩性不平等。
四、”婦女為本”在應用中的幾個問題
目前反家暴工作中,以“婦女為本“,的服務機構大多都處在邊緣狀態(tài),表現(xiàn)為:(1)還不是婦女服務主流;(2)從事這方面服務缺乏配套資源:(3)在政府架構里沒有這方面的參與,代表性不夠‘(4)從事婦女為本實踐的機構運作在一個比較艱難的倩況下。如財政來源不穩(wěn)定、被迫在一個很小的環(huán)境工作。人們用下面的故事來比喻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一個小孩沿海岸邊,將被海水沖上岸的小魚一條一條撿起來放回海里,一老者走過來不解地問:目小孩,岸邊有那么多的小魚,你能救活多少呢?”小孩子撿起一條魚兒說:這條魚需要我”,又撿起一條魚說:“這條魚也需要我”……推行‘卜婦女為本實踐”。還要走過一個艱難的過程,每一步的努力都將是有憊義的?!瑡D女為本”是一種理念和價值觀,但提供服務時是通過工作員內(nèi)化為個人信念表現(xiàn)出一種動力和情感“婦女為本”的價值觀在理解和應用方面有幾個問題需要澄清。
第一。從婦女為本角度進行意識提升會不會帶來家庭問題。
以女性主義為指導原則的“婦女為本實踐‘,尚未成為婦女服務的主流,推行的首要條件是工作員須認同女性主義對婦女處境問題的分析。反家暴服務作為一種社會資源,有促進平等、公正的使命,由于女性主義對傳統(tǒng)角色定型、家庭制度帶來了不少的沖擊、所以,不但服務對象未能即時接受。工作員個人的價值觀亦未必認同。甚至質(zhì)疑“婦女為本實踐”的工作方向。推行’‘婦女為本實踐”鼓勵婦女認識自己的權利,做自己的主宰、可引來婦女與家庭成員的沖突。工作員須接受及預計此現(xiàn)象,協(xié)助婦女面對家庭內(nèi)可能出現(xiàn)的矛盾、沖突?!畫D女為本’一并不贊成“硬推”。堅持即時的轉變。工作員須接受婦女本身的限制、改變的困難,鼓勵并協(xié)助她們構思、可行的方法。容忍轉變的緩慢。
第二、對于家庭基力.“婦女為本”的立場是贊成離婚還是和好?
山離’,或’和”對于婦女主要看有沒有改變她與丈夫的權利關系,若“回家“能改變不平等的權利關系,如丈夫愿憊悔改,就可以通過婚姻輔導等方法令丈夫有一個改變。婦女為本不是一定要離婚,而是要改變不平等的關系?!瘚D女為本.‘是從婦女角度看一個平等的關系,視婦女的需要為第一。讓婦女自決.好比主人與奴俘的關系可以是和諧的、可以相處,若奴伸不滿意自己的處境,兩者關系就出現(xiàn)了同題,但有問題是件好事,好在奴伸憊識到:‘“我應該有我的尊嚴!’,若要改變這種不平等的關系,奴伸就要有新的動力和斗爭。有人認為.有危機就有危險、但若處理的好,也會有機會。
第三,按受婦女帶來的問題而不是責怪婦女。
有些婦女心眼兒小、講是非、嘮叨、罵人、貪心、人際關系不好,與她相處很難等,其實這可能是她們生活圈子狹窄,面對沉悶而重復的家務,缺乏其他關注點的表現(xiàn)和適應策略。一個人長期壓抑,梢神出現(xiàn)問題是正常的,我們不該用另外的眼光看她,而應想辦法幫助她.工作員要清楚她們的背景,學會一些方法,便不會責怪受助者。當然,工作員有自己的價值觀和情緒可以理解,但應看到婦女的這種表現(xiàn)只是結果,不是原因,看到婦女行為是面對問題的適應策略,進而鼓勵她們開闊圈子及眼界。否則,會推走她.對于婦女的婚外戀、雖是個很復雜的同題。但從婦女為本的角度看:擁有另外一份感情。那是她的權利.若你的價值視與婦女不同,可考慮另外的同事接案。關鍵是;在一個平等的關系里。婦女調(diào)整自己的行為。婦女的嘮叨給丈夫壓力,但是要解決問題。而不是以此為借口打她。好比孩子讀書不好。你要教他讀書。而不是打他,打他就是控制他,困為你的權力大。
第四。角色定型、男薄女卑觀念使男女均成為受害者。為何工作對象只集中女性?
篇8
危害嚴重:家庭冷暴力比肢體性暴力有過之而無不及
報載:北京某高校一位知名老教授在上山下鄉(xiāng)時與妻子認識并結婚,妻子是個鄉(xiāng)下人,沒什么文化?;爻呛罄辖淌诳嘈你@研,終于事業(yè)有成,這時他感到結發(fā)妻子與自己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了,沒有共同語言。為了讓妻子主動跟自己離婚,老教授動足了心思,他長期對妻子不理不睬,甚至還當著妻子的面把自己的情人帶回家。這些無聲的刺激使教授之妻精神幾近崩潰,竟三次上吊尋死,幸被人及時搶救才得以保全性命,對此,老教授依然無動于衷。他的妻子最終還是趁人不注意自殺了。顯然,這種殺人不見血的冷暴力,更聰明,更隱蔽,其受到傷害的程度與直接的肉體折磨造成的健康問題是同樣嚴重的,甚至比肢體性暴力有過之而無不及。
沈陽市某單位機關干部高某的妻子卓萍(化名)雖然年過四十,但風韻猶存,在一家效益不錯的國企工作,職位不低,兒子又在一所重點中學讀書,在外人看來,這一家子的生活可謂幸福美滿。但兩年前,卓萍在一次單位組團旅游中出軌犯了錯。卓萍為此發(fā)自內(nèi)心地懺悔過,高某也信誓旦旦地答應不計前嫌??勺阅且院?,卓萍的一言一行便受到了高某的嚴密監(jiān)控,一有不對的地方便故意給臉色看或百般刁難,回家晚了或與男同事多說兩句話,他或陰沉著臉,一言不發(fā),或是無休止的詢問。一到晚上,卓萍更覺得象是地獄。丈夫進了房,總是一聲不響地占有她,并不停地咒罵她是“”,眼里也充滿了蔑視。日日受到這樣的折磨,卓萍覺得自己的精神快崩潰了,她只好提出離婚,但高某卻叫嚷:“不可能!你給我戴了‘綠帽子’,想離婚?沒門!”他覺得妻子背叛了自己,就該為自己的不忠付出代價,受到懲罰。從此,更加變本加厲地對待妻子,最后發(fā)展到帶女孩子回家,當著卓萍的面親熱,卓萍的忍受到了極點,終于精神崩潰,不得不送到精神病醫(yī)院治療。
成因分析:家庭冷暴力“君子動口不動手”難倒法官
心理專家分析,在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發(fā)生頻率非常高。一些教育程度較高的家庭中,顧忌“君子動口不動手”觀念,覺得用拳腳相加這種暴力方式有失身份。還有的是丈夫掌握妻子的心理,知道從精神上折磨對方,更能從精神上使其主動就范,對自己俯首帖耳。另外,隨著家庭暴力在社會上愈演愈烈,很多婦女對拳腳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維權意識,漸漸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如果拳腳相加,使對方身上留下傷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另一種更“高級”的冷暴力方式。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復性,隱藏性的特點,加上沒有傷痕,不見鮮血,不能作傷情鑒定,即使鬧到法庭上,法官也難以認定誰是過錯方。
妻子維權:遭遇冷暴力女人可“休夫”
小紅今年36歲,原是遼寧省遼中市鍍鋅廠職工。1998年,經(jīng)人介紹與某鐵路部門陳某相識結婚。雖長期分居,但婚后感情甚篤。從2002年起,丈夫工作有了起色,收入增加,但給家里的錢也越來越少,不回家的次數(shù)卻多起來。風傳丈夫和單位上一離婚女子關系暖昧,后來陳某毫不避諱地與其同居。小紅開始失眠,漸漸患上神經(jīng)衰弱,但仍想挽回丈夫。丈夫卻更肆無忌憚,常?;丶抑v述自己和二奶的生活細節(jié),包括性生活。陳某甚至炫耀:“我和她性生活很和諧,感覺很好?!泵柯犨@些,小紅腦袋都快爆了,整夜失眠。在律師幫助下,她錄下了丈夫承認有二奶以及講述與二奶生活細節(jié)的話語。今年1月中旬,小紅向法院離婚,并要求丈夫賠償10萬元。
知道“敗局”已定的陳某終同意離婚。陳某知道自己是過錯方,協(xié)議中同意了妻子的要求,把房產(chǎn)和家電都讓給了小紅。錄音錄像鎖定花心丈夫。最終她用錄音取得證據(jù)成功“休夫”。
法律幫助:妻子該如何正確維權
小紅休夫并獲房產(chǎn),遼中公證律師事務所饒律師對此分析:小紅遭遇的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目前法律上尚無冷暴力的明確界定,但法律對無過錯方有明確保護措施,妻子可向花心丈夫索賠?!痘橐龇ā反_立了離婚時婚姻過錯賠償制度: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痘橐龇ā返?6條規(guī)定,可要求對方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褐鼗?、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必須有有力的證據(jù)。包括: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對方自己承認有第三者;曾因此事被所在單位或公安部門處理過;其他人證、物證等。
篇9
關鍵詞:構建;純凈;安全;校園
中圖分類號:G6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7-0097-01
一、“校園暴力”的成因分析
我們靜下心來思考,“校園暴力”的發(fā)生其實絕非偶然,它的發(fā)生都具有相應的誘因,甚至有的早已埋下了所謂的“禍根”,卻不被發(fā)現(xiàn)或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得到及時正確的引導與教育,而一點一滴地積聚,導致在某一特定的時刻或偶爾受到強烈的刺激,轟然暴發(fā),從而釀成悲劇,為時已晚。細分析,我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誘因:
(一)學生性格缺陷:學生的性格各異,特別象平時性格嚴重內(nèi)向,甚至孤僻、自我封閉的那種,還有特別好勝、好斗、心胸陜獈的那種,都是最容易出現(xiàn)暴力傾向行為的。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平時多與人溝通交流,適當?shù)叵蛲饨绨l(fā)泄下自己的情緒,有利于調(diào)節(jié)自己的心理,減輕壓力,緩釋心中的不滿與怨恨。而象他們恰恰由于自身性格的局限性,遇到問題,不喜歡或者難以與他人進行交流溝通,其中包括有生活、學習、情感等方面的問題,日積月累,得不到幫助與解答,最終會使他們的思維鉆進死胡同或發(fā)生扭曲,一旦爆發(fā)就有可能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后果。
(二)家庭環(huán)境問題:每個人的性格,行為、思維等方面都會受到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尤其是家庭環(huán)境。概而言之,不外乎有這樣幾種情況:第一,現(xiàn)在農(nóng)村留守少年兒童增多,家里只有年邁的老人照顧著孩子的生活,很難顧及孩子的心理發(fā)展變化,即使在交流過程中,也存在著難以逾越的代溝,效果往往適得其反。第二,現(xiàn)在隨著父母離婚率的提高,單親家庭的孩子也不斷增加,他們得不到完整的父母親的關愛,心理發(fā)展極不平衡,產(chǎn)生人格分裂或心理疾患。第三,現(xiàn)在中國“6+1”式家庭,即六個大人,關注一個小孩,溺愛有加,孩子是要風得風,要雨有雨,甚至形成“天不怕地不怕”的不良心態(tài),孤傲、自私,吃不了虧,受不了挫折,一旦遇事因無法忍受而做出極端的行為。第四,“家庭暴力”也是孩子“校園暴力”的直接誘因,家庭中因父母長期不和,家庭暴力不斷,試想孩子生活在這樣的一個家庭中,從小心理便受到強烈沖擊,蒙上陰影,于是在他自己的生活中也學會用暴力的手段來解決一些問題,從而導致悲劇的產(chǎn)生。
(三)社會不良因素:學校周邊社會的治安秩序等穩(wěn)定與否,也是導致“校園暴力”的重要因素。
(四)學校教育不夠:學校的責任是“教書育人”,而如今學校仍受“應試教育”的影響,尤其是初高中,文化考試的壓力更大,而往往忽視對問題學生的教育工作,學校里尤其懂得心理疏導與咨詢的專職教師更是缺乏。學生一旦遇到心理問題,找不到專門咨詢的門坎,同樣教師對心理健康這方面的教育水平也不高,從而導致此類學生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也為“校園暴力”的產(chǎn)生留下了一定隱患。
二、“校園暴力”的應對策略
作為學校,針對“校園暴力”,決不應該回避自己的責任,而更要積極面對,綜合分析以上各種誘因,認真思考,并與家庭、社會緊密聯(lián)系起來,形成正確有力的管理機制與教育策略,讓我們的校園遠離暴力,真正成為學生學習生活的理想場所。
(一)學校要牢固樹立“全面育人”的教育理念。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始終要做到“以人為本”,不僅要重視學生的知識技能的教學培養(yǎng),更要關注學生的思想道德品質(zhì)的養(yǎng)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僅要重視優(yōu)秀學生的發(fā)展培養(yǎng),更要對所謂的“問題”學生多一份關愛,平時對這些學生要留心觀察,對出現(xiàn)的不良端倪要及時正確地進行引導教育,努力讓他們有積極的態(tài)度和正確方式應對問題與困難。同時,教師要不斷加強學習與培訓,尤其是針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內(nèi)容,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與水平。俗話說:“心病還須心藥醫(yī)”,我們要針對各種各樣的情況對癥下藥,因材施教,幫助那些有心理障礙或性格缺陷的學生,樹立信心,進行有效的糾正,讓他們朝著健康、積極的方面去發(fā)展。
(二)學校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從很多“校園暴力”事件中看到,違法犯罪學生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法規(guī)知識嚴重缺乏。象很多學生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但他們自己竟然還全然不知,比如:向同學敲詐錢財來“花花”;因哥們“義氣”為朋友同學出頭等等。還有從現(xiàn)在影響比較大的“藥家鑫事件”中我們除了痛恨其行為外,更多還有惋惜和遺憾,本來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傷害事故,卻質(zhì)變成一樁令人發(fā)指的殺人刑事案件。因此,我們學校要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三)學校要嚴格規(guī)范各種管理制度。在學生在校期間,采取封閉式管理,堅決杜絕在校學生與外界不良因素的接觸機會,比如,加強學校門衛(wèi)管理制度、教師值日監(jiān)督制度等。同時,我們對極個別屢教不改的“害群之馬”,該處分的也要處分,適當加強懲戒的力度,我認為,教育也不是萬能,當然學校也要嚴格執(zhí)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但有的時候,用一用特殊的方法,嚴格施教,大膽管理,有利于樹正氣,壓邪氣,培養(yǎng)學生強烈的正義感和責任感,從而將學校里可能冒出的不良風氣,扼殺在其萌芽狀態(tài)。
篇10
1 校園霸凌的成因 在原生家庭中的不恰當教養(yǎng)方式可能導致孩子成為霸凌的施暴者。研究表明,從小遭受父母體罰,或者目睹父母之間暴力行為的人,更容易有一些攻擊性的行為。此外,家庭因素也和成為受害者密切相關。有一項研究,在針對1107個7~9年級的瑞士學生的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男性霸凌受害者一般在家庭關系中,與父母的關系過分緊密,或者家長對孩子有過度保護的現(xiàn)象;而女性受害者,則更多來自有情感虐待現(xiàn)象的家庭。正如著名臨床心理學家郝濱老師所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的性格一方面源自遺傳因素,一方面源于養(yǎng)育者的撫養(yǎng)方式和言傳身教。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恰當?shù)慕甜B(yǎng)方式有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發(fā)展。由此可見,原生家庭的養(yǎng)育環(huán)境和教養(yǎng)方式對于孩子的性格形成占據(jù)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孩子的父母為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重視家庭教育,提供給孩子恰當?shù)慕甜B(yǎng)方式,為孩子進一步接受校園教育和社會教育打好基礎,幫助孩子逐漸形成更加健全的人格,是防范校園霸凌現(xiàn)象的有效途徑。
校園霸凌源自社會學習。從家庭開始,父母對孩童的照顧若帶有敵意、不負責任、冷漠,例如遺棄或施以家庭暴力,讓孩童的社會互動處于負向狀態(tài),則孩童將來成為加害人的可能性會大幅提升。其次,孩童進入小學后,在學校里受教師影響至深,因為此時孩童正處于模仿階段。教師若選擇錯誤的管教方式,霸凌的可能性也會增加。若同學間發(fā)生霸凌行為,而教師不加以阻止,也可能造成其他同學的錯誤價值觀。
孩童的人格養(yǎng)成與家庭生活有密切關聯(lián),家人,尤其父母,通常是孩童的第一個重要他人。這些重要他人對孩童的身心發(fā)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少或從未給予孩童關懷的父母,其子女極可能成為霸凌加害人。因為霸凌是一種學習行為,霸凌者通常都有攻擊前科,而攻擊則從模仿而來,這種模仿得自父母對待孩童的態(tài)度,采取權威、斥責、懲罰和冷漠做為管教手段的父母,其子女會產(chǎn)生自卑心理。這些在家中得不到關懷,甚至遭到虐待的孩童容易將痛苦加諸于他人,借此宣泄情緒或獲得關懷,這些相對地,采取開明、關懷、寬容和溫暖管教手段的父母,其子女有較多正向心理,也較不易產(chǎn)生行為偏差。
在孩童入學后,學校對孩童的身心發(fā)展扮演和家庭一樣重的角色,而教師又是其中與學生最密切的重要他人。教師因?qū)I(yè)判斷采取不同的管教方式,會導致“教育家”和“霸凌者”的差別。態(tài)度正向、行為積極的教師,和態(tài)度負面、行為消極的教師會教育出不同思維的學生,這些思維上的差異決定學生成為“好學生”或“霸凌加害人”。關懷和監(jiān)督并重的教育策略可以有效降低霸凌事件的發(fā)生率,排斥、放任甚至體罰與霸凌發(fā)生率呈正相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