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法律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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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體罰學生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無可否認,體罰作為中國教育史上的一種現(xiàn)象,有著悠遠的源流。在現(xiàn)代,由于應試原因,體罰學生可謂是花樣翻新,程度更甚。雖然體罰這種現(xiàn)象已見怪不怪,但根據(jù)權威的心理學家統(tǒng)計分析,被體罰的兒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兒童的兩倍,而且患上焦慮癥、行為傾向和抑郁的幾率大大增加??梢婓w罰這種行為不僅是給學生的生理帶來懲罰,更多的還是給心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本文通過對體罰學生的違法性問題、責任主體問題及承擔責任的種類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幫助家長、學校和社會對體罰學生現(xiàn)象有一個新的更加全面的認識。
關鍵詞:體罰學生 侵權行為 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建議
一、現(xiàn)代中國普遍性的體罰學生問題
據(jù)《報刊文摘》2003年6月18日報道: 2003年5月10日晚,陜西銅川市宜君縣棋盤初級中學初三(1)班學生楊宏和同學一起回家取生活費,次日,他和其他15名擅自出校的學生被校長教訓。楊宏被校長抓住頭發(fā)往墻上撞。楊宏挨打后一直感到頭暈頭痛。入醫(yī)院初期常處于昏迷狀態(tài),但還能說話。6月8日晚,楊宏突然處于休克狀態(tài),呼吸停止,血壓降低,脈搏減弱,雖經(jīng)醫(yī)生全力搶救,但楊宏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于2003年6月10日0時20分離開人世?;旧倌赈簧硗觥獞K禍在堂堂學校校長手下發(fā)生,多么令人震驚!不僅在大陸,海外和港澳臺普遍有這樣的事情,臺灣福安中學的一名女教師以考滿分為標準,少一分用棍棒打一下學生的手掌心,致使學生手掌瘀青,甚至有學生心理負擔過重出現(xiàn)自殘的行為。此事在臺灣各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F(xiàn)代社會,為了應試升學,體罰學生的問題已經(jīng)成為一個引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教師與學生的人格互為平等的今天,誰賦予一個教師有如此傷害學生的權利?體罰現(xiàn)象的屢禁不止又說明了什么呢?
《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吨腥A民族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jīng)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前款第(二)、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對教師體罰學生做出了相應的禁止規(guī)定。但長期以來,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家長和學生并不清楚有這些法律, 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guī)多為原則性規(guī)定,沒有具體可行的罰則,使得這些法律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強,這些法律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難以落實,不能對違法的老師起到實質性的制約。所以,體罰這種現(xiàn)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體罰學生是一種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這就是說,凡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yè),也不論其政治態(tài)度、、財產(chǎn)狀況和健康與否等,都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平等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的人。結合本文,我們可以看出,學生與教師這兩種不同群體中的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除外),他們的民事權利與能力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教師體罰學生這種事情就是平等法律主體間的侵權行為。我國頒行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都對體罰學生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不管是否產(chǎn)生了嚴重的后果,體罰學生的行為屬性肯定是違法的。
三、體罰學生侵犯了學生的多種權利
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
法律規(guī)定: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完善和支配的人格權。具體包括完整性身體保護權和對自己身體組織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在體罰行為中老師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如罰站、罰抄、罰跪、扯頭發(fā)、打手心、打嘴巴、擰耳朵、打耳光等,雖未危及學生生命、損害其生理功能,但卻破壞其身體,構成了違法。
二、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
法律規(guī)定:健康權是以自然人對其身體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續(xù)、穩(wěn)定、良好的心理狀態(tài)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其中包含有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的保有、利用與發(fā)展權。正處于身體發(fā)育期的青少年,各種身體器官的發(fā)育還不成熟,在體罰過程中,既有對學生身體的控制與損傷,也有對學生心靈進行的傷害。所以說,體罰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
三、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獨立。
所謂人格獨立,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均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教師用強制性的手段對學生進行體罰,這本身就是將自己的人格凌駕于學生的人格之上,支配、控制學生的身體與思想,是一種法律主體間的不平等行為,是違法行為。
四、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文化程度、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以及應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憲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體罰中常有的形式,雖然只是觸及學生皮肉,但其實質是教師侮辱學生人格的一種表現(xiàn),更有甚者,對學生的體罰不僅僅是表現(xiàn)在對身體的觸及,在其過程中,還會在眾人在場的情形,對學生進行尖刻的諷刺、嘲笑、辱罵,嚴重的傷害摧殘學生的心靈,使學生的自尊心遭到嚴重的破壞,直接影響到學生健全人格與健康心理的形成。
五、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自由。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比松碜杂蓹嗍菓椃ㄋ?guī)定的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學生也是公民,所以也不例外。教師對學生實施的例如:罰站、罰抄、罰跪、放學后滯留學生長時間的罰作業(yè)、面壁等,無疑在一定的時間與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六、體罰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生的任務是學習,教師的任務是教書育人。學生到學校里就是為了接受教育。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4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崩蠋煂W生罰站、罰抄、罰跪、扯頭發(fā)、打手心、打嘴巴、擰耳朵、打耳光等,直接影響了學生聽課;被學校老師逐出教室、罰學生站、罰學生勞動等不讓學生聽課的做法,更是剝奪了學生在教室聽課的機會,其實質就是使學生不能進行正常的聽課和學習活動,從而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四、實施體罰的教師體罰學生的責任主體
(一) 體罰學生導致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
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雖然被法律定性為違法,但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事件依然層出不窮,而引發(fā)人身傷害賠償?shù)脑V訟也越來越多。在這類訴訟案件中,如何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在現(xiàn)實中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體罰學生的教師作為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因為該教師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
2、由于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承擔的是學校賦予的管理學生的責任,所以教師實施體罰其實是一種職務行為。由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的學校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教師可以不參與訴訟。
3、教師和學校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學校承擔連帶責任。教師體罰學生屬于違反法的行為,負直接責任;學校對教師監(jiān)管不力,對學生保護不當,負連帶責任;
4、如果教師體罰學生純屬個人行為,由教師本人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與教師共同承擔責任。教師是該違法行為的實施人,學校有對教師和學生同時監(jiān)管的職責,學??梢砸缘谌松矸輩⒓釉V訟,
筆者認為,要確定因體罰學生導致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要明確界定學校的性質。學校是培養(yǎng)人才從事教育的專門機構,也是法定的學生接受文化知識的場所?!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注冊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睆姆梢?guī)定的條文可以看出,學校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學校作為一個具備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其在民事活動中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也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要確定學校與在學生之間的關系。有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9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jiān)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教育,因而認為“監(jiān)護人與學校之間實質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關系,這種關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監(jiān)護關系”。也有人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將其未成年子女送進學校學習時,已將監(jiān)護職責移轉給學校,學校在特定的時間和區(qū)域內(nèi)負有監(jiān)護之職責,亦即是職責已經(jīng)發(fā)生了轉移。
筆者認為,學校與在校生的關系既不像有的人認為的是法定的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的關系,也不是監(jiān)護職責的轉移關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關系。
1、 學校與學生之間不適用監(jiān)護關系。原因在于不但這種提法沒有法律根據(jù),在實踐中還會產(chǎn)生負面作用。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監(jiān)護人的職責主要是監(jiān)護被監(jiān)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教育和關心被監(jiān)護人;約束被監(jiān)護人的行為等等,學校從其性質上說,是一個主要從事教育活動、以傳授知識文化為目的的專門機構,法律沒有賦予學校承擔監(jiān)護人的所有職責。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了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的九項權利,其中第二項為“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第四項規(guī)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六項義務,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維護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規(guī)定明確指出學校是國家法定的教學場所,它的主要職責就是實施和管理教學活動,對在學校注冊的在校生進行教學管理。
3、 根據(jù)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適齡兒童接受教育是兒童的監(jiān)護人對國家應盡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不是一種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關系。
綜上所述,在實施教學或管理過程中,學校方面侵害在校生合法權益的,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既然學校與在校生之間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那么,按學??傮w要求,教師從事日常的教學活動時,學校從事教學活動的法人行為就分解成教師直接開展教學活動的職務行為,這一點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的。老師為維護教學管理正常秩序對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學生進行體罰,是教師代表學校教育管理學生時產(chǎn)生的的一種具有違法性的過激行為,法律規(guī)定了職務行為由法人承擔責任,所以學校應當對教師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 體罰學生導致?lián)p害賠償?shù)男淌仑熑沃黧w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從主體的自然屬性上分,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兩種。單位主體在我國刑法中則不具有普遍意義,自然人主體是我國刑法中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教師體罰學生可能導致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過失傷害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致人死亡罪等。根據(jù)刑法第30條的規(guī)定精神,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刑法分則為限,因體罰導致刑事犯罪的責任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fā)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庇纱丝芍ㄈ说姆ǘù砣撕推渌ぷ魅藛T只有以法人名義實施的執(zhí)行職務或者授權的行為,才為法人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為經(jīng)營活動,也不論該行為是否合法,均應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教師因體罰學生導致犯罪的,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教師本人,而不能是學校。
五、體罰學生因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方面
教師體罰學生是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規(guī)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背艘韵拢ǘⅲㄈ﹥煞N情形外,即:造成損害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外,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單位還要給其一定的行政處罰,以嚴肅單位對本單位教師的管理。
(二)民事責任方面
1、屬于普通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歸為法人侵權而由學校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說明,法人不僅會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而且會實施侵權行為,這在實質上確認了法人與公民一樣具有侵權行為能力,學校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作為一個從事教育的社會組織,其活動必須通過身為教職員工的每個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xiàn)。教師是學校的職員,是代表學校來向學生傳授知識并管理學生的,體罰學生只不過是一種不當?shù)墓芾韺W生的方式。不論是民事法律責任,還是侵權行為等其他行為,都是教師的職務行為。當然,除極個別道德敗壞者,以教育為借口故意傷害學生外。因而,教師體罰學生屬于學校的行為,可以認為學校有過錯,老師沒有過錯,其民事責任里說當然應由學校承擔。
2、屬于共同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由實施體罰的教師與學校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學校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 共同過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
對共同過錯的界定,有人認為:幾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聯(lián)系,或者有共同過失,即是有共同過錯。也有人認為:要使主體各自的行為統(tǒng)一起來,成為一個共同行為,就必須要有他們的愿望的動機,即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或曰共同通謀,或曰共同故意。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共同過錯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是過失,或者說,數(shù)個行為人對其行為或結果具有共同的認識或者對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而沒有注意,可以認為是具有共同過錯。
在這里,學校沒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禁止老師體罰學生,或者對老師體罰學生放任不管,產(chǎn)生的教師體罰學生的情形。既然學校存在疏漏,教師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分別按照自己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屬于學校、加害人(教師)和受害人(學生)混合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由三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混合過錯是指在損害發(fā)生時,加害人(教師)和受害人(學生)均有過錯。其一:體罰中學校沒有完善規(guī)章制度,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其二:學校對教師體罰學生處于放任的狀態(tài),教師體罰學生,其三:體罰中學生自己也有過錯。混合過錯制度,體現(xiàn)了責任自負的精神,誰也不必為另一方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而更加公平。
(三)刑事責任方面
根據(jù)其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判定體罰學生是否構成犯罪,比如,因體罰、侮辱學生而使受害人身體傷殘、死亡、自殺的,就可能因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中實行的是罪責自負原則,誰犯了罪由誰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連累無辜者。教師對學生進行嚴重的體罰,無論是構成過失傷害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于從事教育的教學機構學校來說,它可能會由于種種原因比如:制裁不守紀律的學生、維護正常聽課學習的學生利益、提高學校升學率,從而放任老師體罰,但卻沒有任何理由放任犯罪行為。所以,教師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其過錯肯定在與實施體罰的教師的主觀方面,在責任劃分中,實施體罰造成犯罪的教師承擔刑事責任,該學校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總之,需要用體罰來完成教育的老師是無德的教師。教師體罰學生是一種侵犯學生身體權、人格尊嚴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違法行為。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屬于違反《教師法》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由于其是學校的一分子,一般情況下屬于職務行為。情形較輕給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有學校承擔民事責任;情形較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應由實施體罰的教師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教育法》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教師法》
4、佟柔主編:《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