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處理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宗教矛盾

時間:2022-11-22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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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宗教矛盾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中提出的重大任務和奮斗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一個長期的綜合性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妥善處理好宗教方面的矛盾,保持宗教領域健康穩(wěn)定的局面,就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

一、高度重視我國的宗教矛盾問題

我國不僅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還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還有東正教、一些民間宗教和少數(shù)民族的傳統(tǒng)宗教。各民族信教人數(shù)有億多人,分布很不平衡。漢族人口最多,但信仰宗教的人數(shù)占漢族人口的比例很小。而信仰藏傳佛教、南傳上座部佛教和伊斯蘭教的多個民族的群眾至今仍是大多數(shù)群眾信教。多宗教的國情決定了由各種宗教內(nèi)部產(chǎn)生的矛盾、由不同宗教之間產(chǎn)生的矛盾及由宗教與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產(chǎn)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構成了社會上十分關注的宗教問題。宗教方面的矛盾從來就不是孤立的,它總是同政治、經(jīng)濟、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相交織,具有特殊的復雜性。宗教又常常與國際斗爭和沖突相交織,是影響國際關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古今中外的歷史證明,宗教對社會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起著重大作用,對宗教問題必須高度重視。

二、目前我國宗教矛盾的主要表現(xiàn)

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宗教狀況及社會性質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從基本方面來說,當代中國的宗教是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宗教,基本上是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控制和剝削階級利用的宗教,是愛國守法并能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宗教,是以合法宗教活動滿足信教群眾宗教信仰的宗教,宗教問題上的矛盾主要屬于人民內(nèi)部矛盾,在局部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還有敵我矛盾。

宗教方面的人民內(nèi)部矛盾。

宗教方面的人民內(nèi)部矛盾是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之間以及信教群眾內(nèi)部基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出現(xiàn)的矛盾。主要表現(xiàn)為:

第一,對待宗教信仰認識不同造成的矛盾??煞譃槿齻€層次。一是信教者和不信教者之間的矛盾。從全國來看,不信教的人占絕大多數(shù),而且我國黨和國家的性質又決定以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實質上是無神論)作為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指導思想,因此,如何對待少數(shù)人的有神論的宗教信仰是一個重要問題。另一方面,信教者分布的不平衡又造成局部地區(qū)信教者占大多數(shù),如何對待這些局部地區(qū)的少數(shù)不信教者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F(xiàn)在社會上經(jīng)常出現(xiàn)由于信仰的差異而造成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對信仰宗教的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傷害其宗教感情及合法權益事情的發(fā)生。此外,在多數(shù)人都信教的地區(qū),不信仰宗教的人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甚至被強迫信仰宗教的事情也時有發(fā)生。二是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之間的矛盾。我國各種宗教的分布往往交錯在一起。一般來說,每種宗教都視自己為神圣,都力圖擴大自己的勢力和影響,這樣,不同宗教的發(fā)展及相互間交往的過程中,必然也會出現(xiàn)矛盾。三是同一宗教內(nèi)信仰不同教派的人之間的矛盾。教中有派,這是普遍現(xiàn)象。不同教派之間涉及信仰、禮儀上的分歧以及對教權的爭奪引發(fā)的矛盾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這類矛盾在基督教和回族信仰的伊斯蘭教的門宦中表現(xiàn)比較突出。

第二,由經(jīng)濟利益引發(fā)的矛盾。一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落實宗教政策方面在經(jīng)濟上還有一些遺留問題。二是一些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游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有所強化。三是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拆遷引起的搬遷位置是否合理,經(jīng)濟補償是否充足等利益上的矛盾數(shù)量也有所上升。四是為追逐市場利益,近些年社會上一些人、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為了賺錢牟利,搞所謂的“宗教搭臺、經(jīng)濟唱戲”,在非法建造的許多所謂寺廟中亂招非宗教人員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借宗教斂財,損害了合法宗教形象。一些出版物為所謂暢銷逐利,引發(fā)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事端時有發(fā)生。五是有的地方有的部門利用手中的權力侵犯了宗教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宗教組織的不滿。六是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一些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利用宗教活動或通過辦企業(yè)事業(yè),在經(jīng)濟上獲取豐厚收入,由此帶來的內(nèi)部經(jīng)濟利益之爭也在發(fā)展。

第三,圍繞對宗教事務管理問題上的矛盾。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國家在強調全面正確地執(zhí)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時,提出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很自然的。一段時間,由于宗教界一些人士對依法管理與宗教信仰自由之間的關系的認識,對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的涵義的理解,以及這一種管理歸根到底是為了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的切身體會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也由于政府部門對宗教事務如何界定,如何實施正確的依法管理,也要有一個探索、實踐的過程,于是出現(xiàn)了既有不愿管、不敢管、不會管,又有亂管一氣、簡單粗暴的現(xiàn)象也并不奇怪。兩方面的現(xiàn)象,反映了實施管理者和接受管理者對“管理”都不大適應的矛盾。這一矛盾現(xiàn)在還處于逐步解決之中。

第四,涉及宗教發(fā)展政治方向性的一些矛盾。如在國際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等因素影響下,某些宗教的一些人圍繞著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堅持“自治、自養(yǎng)、自傳”與出現(xiàn)的動搖傾向的矛盾;將愛國與愛教對立起來的傾向;對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前宗教封建剝削及特權制度以及某種程度的恢復引發(fā)的問題。

宗教方面的敵我矛盾。

第一,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政治滲透與我們進行反滲透的矛盾。這種滲透是指以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祖國統(tǒng)一為目的的反動政治活動和宣傳,以控制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為目的的活動和宣傳,以及在我國境內(nèi)非法建立和發(fā)展宗教組織和活動據(jù)點等活動。

第二,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tǒng)一的罪惡活動與我們反分裂之間的矛盾。局部地區(qū)的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在境外敵對勢力的支持下,近些年加劇了分裂祖國的罪惡活動。打著宗教的旗號,煽動宗教狂熱,爭奪對寺廟的領導權甚至從事暴力恐怖活動是他們慣用的手法之一。西藏達賴分裂集團以及新疆境內(nèi)外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宗教極端主義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惡活動就是主要代表。

第三,利用宗教進行的犯罪活動與保持社會穩(wěn)定之間的矛盾。有些人借宗教問題煽動群眾鬧事,擾亂社會治安,甚至沖擊黨政機關;一些地方的極端宗教勢力為了擴充自己,不惜置國法于不顧,從事打、砸、搶,甚至與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相勾結。

第四,打著宗教旗號的邪教的犯罪活動。如打著基督教旗號的“呼喊派”、“全范圍教會”、“門徒會”;盜用佛教道教一些成分的“×××”組織等。宗教上的敵我矛盾是我國現(xiàn)階段一定范圍階級斗爭在宗教領域中的反映,盡管這是一個不大的局部,但是其嚴重性不可低估。

三、宗教矛盾的主要特點

宗教矛盾與民族矛盾交織的情況突出。

某些宗教的民族性出現(xiàn)強化的趨向。如前些年伊斯蘭教由于受到來自社會某些方面的傷害而引發(fā)的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shù)民族的強烈反應,是建國以來少有的。

宗教問題與政治問題交織程度增強。

這在藏傳佛教信仰達賴問題和天主教信仰羅馬教皇問題上表現(xiàn)得十分明顯。十四世達賴是圖謀的分裂主義政治集團的總頭子,他利用自己宗教的神圣外衣,大搞反動政治活動。而相當多的信教群眾甚至一些干部還不能正確認識達賴利用宗教活動進行反動政治活動的本質。對羅馬教皇的信仰是天主教的特征之一,中國的天主教徒持這種信仰是很自然的事。但是梵蒂岡羅馬教廷在政治上依然同臺灣保持外交關系,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它通過單獨任命主教控制中國天主教的領導權,策動和扶植地下勢力,分裂我國天主教,破壞我天主教政治上獨立自辦的方針。對天主教宗教性與敵視我國的政治問題交織的狀況,一些天主教神職人員和教徒群眾認識上還不是十分清楚的。

人民內(nèi)部矛盾與敵我矛盾交織情況加大。

例如媒體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造成的惡劣影響起初大體上是屬于人民內(nèi)部矛盾問題。但是,在事態(tài)的發(fā)展中,也確實有敵對分子以維護宗教神圣為借口煽風點火,推波助瀾,擴大事態(tài),甚至把群眾的抗議情緒和活動,引向推翻政府,不惜搞打、砸、搶。敵對分子混雜在大批群眾之中,陣線一時分不清楚,增加了問題的復雜性和解決問題的難度。

人民內(nèi)部矛盾出現(xiàn)對抗性的情況增多。

比如某些宗教內(nèi)的教派矛盾,社會上出現(xiàn)的對信教群眾的傷害引發(fā)的事端后來發(fā)展到了對抗,一方面有壞人從中搗亂,火上加油,另一方面也有黨政一些部門由于定性不準或延誤解決問題的時機,或打擊面過寬而造成大的亂子。

四、妥善處理好宗教矛盾

當前我國宗教方面的矛盾呈現(xiàn)出的狀況和特點是由國內(nèi)國際的形勢決定的。從國內(nèi)情況看,目前我國改革開放正處于關鍵時期,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會更復雜、更突出。社會生活的各種矛盾不可避免地會反映到宗教領域中來。從國際情況看,和平與發(fā)展仍是當今時代的主題,但世界仍很不安寧,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其中民族宗教矛盾和邊界領土爭端導致的局部沖突仍時起時伏,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國際恐怖勢力在我國周邊一些地區(qū)仍相當活躍。西方敵對勢力對我“西化”和“分化”的圖謀沒有改變。這都會對我國的宗教問題產(chǎn)生影響。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問題。

宗教領域中的穩(wěn)定和諧,是社會穩(wěn)定和諧的局部,但又是一個特殊的局部。因為宗教方面的矛盾,首先是涉及億萬信教群眾的信仰問題,還涉及民族團結和祖國統(tǒng)一問題,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又十分敏感,宗教方面的矛盾處理不好就會導致社會不和諧不穩(wěn)定,就會影響國家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這方面已有深刻的經(jīng)驗教訓。

我們必須牢牢把握我國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內(nèi)部矛盾這一基本判斷。同時對人民內(nèi)部矛盾與一定程度敵我矛盾交織的情況,對人民內(nèi)部矛盾在一定條件下會出現(xiàn)對抗性的局面也決不能掉以輕心。

處理宗教矛盾的主體是黨和政府的各級領導干部,要堅決貫徹維護宗教領域的團結穩(wěn)定的方針,努力提高處理宗教矛盾的水平。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強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的團結。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是我們黨維護人民利益、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xiàn),也是最大限度團結人民群眾的需要。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就是要大力加強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眾的團結,把他們的力量凝聚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目標上來。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

國家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強化用法律手段處理宗教矛盾。

××××年×月×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號令,了《宗教事務條例》。這是在新世紀新階段國家推進依法治國,在宗教法制建設上的一個里程碑,是今后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依據(jù),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

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早就有關于宗教方面的條文?!稇椃ā返谌龡l第三款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钡谌鶙l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薄叭魏螄覚C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薄皣冶Wo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钡谖迨粭l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贝送猓缎姓S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民法通則》、《教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等法律中也有相關條款?!蹲诮淌聞諚l例》則全面體現(xiàn)了新世紀新階段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了規(guī)范。它是黨和國家有關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宗教工作成功經(jīng)驗的總結?!蹲诮淌聞諚l例》的指導思想和具體條文體現(xiàn)出“重在保護”的精神,即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規(guī)范宗教事務管理是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tǒng)一的原則,《條例》也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從事宗教活動等方面應當履行的義務。總之,《條例》是國家一個成熟的行政法規(guī)。它的頒布執(zhí)行必將有力推動黨和國家宗教工作方針的全面執(zhí)行,必將充分調動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界參與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積極性。

要善于采取不同辦法處理宗教方面人民內(nèi)部矛盾。

對于宗教方面的人民內(nèi)部矛盾要善于采取不同辦法,如利益矛盾,需用經(jīng)濟方法處理;對于管理矛盾,要通過依法加強管理處理;對于思想認識問題,要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處理;對于對抗性矛盾,要及時采取堅決有效的措施處理。要十分重視做好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要積極探索正確處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方面人民內(nèi)部矛盾的新辦法、新途徑。

妥善處理因宗教因素導致的突發(fā)事件。

處理因宗教因素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首先,領導干部旗幟要鮮明,態(tài)度要堅決,要善于透過宗教現(xiàn)象抓住事端的本質。對于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亂子,必須堅決反對,及時采取措施,力求將事端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絕不能猶豫不決,當報不報,當斷不斷,姑息遷就,延誤時機,釀成大亂。其次,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法律本身體現(xiàn)國家意志,依法辦事,規(guī)則明確,可避免亂斗一氣,亂整一氣。維護了法律尊嚴,大家都有依法辦事的意識,肇事者有所收斂,事端就會大大減少。第三,爭取民心,取信于民。民族宗教方面的亂子平息以后,要認真總結經(jīng)驗教訓。一個地方出了亂子之后,有如大病初愈,群眾難免傷了一點元氣,情緒不順;領導與群眾之間也難免傷了一點和氣。最好的辦法,就是領導要做出表率,注意重新樹立好的形象,使群眾看到領導真正能體察民情民意,特別是能糾正自己的失誤。此外,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別是進行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增強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的教育。第四,盡量縮小問題的范圍,減輕問題的性質和分量??s小范圍是為了盡量避免局部乃至全局的震蕩。減輕問題的性質和分量是為了盡可能爭取和團結大多數(shù)群眾,盡量避免對經(jīng)濟建設中心的干擾。出了亂子后,領導者應首先清理自己的錯誤,對群眾的一些行動要諒解一些,處理時要適度,涉及面不要太廣,這樣才能做到心中有數(shù)、從容應付、內(nèi)緊外松、處理適度。第五,要善于調動愛國宗教界人士做好工作。愛國宗教人士在各自所聯(lián)系的群眾中往往具有我們的領導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的語言,由他們向群眾說出來,有時比領導干部說更容易被接受;同樣的工作,由他們到群眾中去組織和開展,有時比干部去做效果更顯著。特別是在事端發(fā)生過程中群眾情緒比較激烈、矛盾可能趨于激化的時候,由他們站出來說話,群眾能夠比較聽得進去。因此,平時要注意做好這些代表人物的培養(yǎng)、聯(lián)絡工作,充分發(fā)揮他們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增強民族團結方面的積極作用。

穩(wěn)、準、狠地打擊利用宗教的敵對勢力。

在堅持對外開放的條件下,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抵御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的滲透;對民族分裂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決不能手軟;對利用宗教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以懲治。在打擊利用宗教的敵對勢力的斗爭中,要認清敵對勢力利用宗教掩蓋自己罪惡活動的本質,務必不要觸及正常的宗教活動,不要傷害愛國宗教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嚴格區(qū)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全面提高黨政干部處理宗教矛盾的能力。

宗教領域的矛盾錯綜復雜,能否處理妥當關鍵在于全面提高黨政干部特別是統(tǒng)戰(zhàn)、宗教事務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處理宗教矛盾的能力。這些能力大體涉及提高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把握宗教工作正確方向的能力;提高切實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發(fā)揮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的能力;提高掌握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規(guī)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提高適應世界宗教問題突出的新形勢,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對我滲透的能力;提高正確處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wěn)定的能力;提高組織、宣傳、服務群眾,善于做信教群眾工作的能力。提高這些能力,需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特別是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論;熟悉并能自覺地貫徹黨和國家的宗教政策;不斷總結處理宗教矛盾的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jīng)驗;勇于實踐,在不斷參與處理宗教矛盾的過程中增長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