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加強管理意見
時間:2022-12-07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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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群眾經過幾十年辛勤勞動積累起來的物質成果,是發(fā)展農村經濟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工業(yè)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農村區(qū)劃的不斷調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發(fā)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集體資產的界定
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是歸鎮(zhèn)、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的資產。包括:
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水面等其他自然資源;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勞、投資以及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生產性設施和公益性設施;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中和集體建設的項目中,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及相應的增值資產;
4、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其所屬的資產所獲得的承包金、租金、投資分紅、土地及其他資源使用費等資產收益和產權變更收入;
5、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各項財政扶持資金及社會贊助性收入和其它收入;
6、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和職責
1、市建立市政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⑴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
⑵研究制定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意見、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
⑶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審計、監(jiān)督和服務;
⑷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界定、年檢及鎮(zhèn)級集體資產審計、評估結果的核準;
⑸組織開展集體資產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思路;
⑹指導、檢查、督促下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紀委、監(jiān)察、民政、財政、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2、各鎮(zhèn)建立鎮(zhèn)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鎮(zhèn)集體資產的管理,鎮(zhèn)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各鎮(zhèn)(區(qū))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鎮(zhèn)(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日常事務,代表鎮(zhèn)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對集體資產行使職能。主要職責是:
⑴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
⑵組織實施對全鎮(zhèn)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⑶研究制定全鎮(zhèn)性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⑷研究確定鎮(zhèn)級集體資產的投資、轉讓、發(fā)包、租賃、大額支出等重大事項;
⑸指導、檢查、督促村級集體資產管理。
三、農村集體資產運營體制和機制
1、鎮(zhèn)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村社區(qū)股份合作社為集體資產的投資主體,享有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
2、鎮(zhèn)集體資產經營公司是集體資產運作主體,一般以鎮(zhèn)村集體資產為運作對象,鎮(zhèn)集體資產經營公司根據發(fā)展需要,可吸收本行政區(qū)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入股、跨地區(qū)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法人資產入股,組成由多個投資主體的股份制企業(yè)。要采用盤活存量資產、擴大增量資產、用活土地資產、進入資本市場、用好無形資產等方法來運作集體資產,確保集體資產最大限度地增值。要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訂落實管理制度,做到“五有三扎口”,即“有公司章程,有法人治理結構、有工作班子、有核算帳本、有管理制度;扎口統管投資、扎口統管改制回收資金、扎口統管資產收益”,逐步改變依附于鎮(zhèn)黨委、政府的運行格局和管理模式,真正成為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完善、獨立運營的市場主體。
3、集體全資、控股、參股企業(yè)是集體資產經營主體。集體資產作為資本金投入企業(yè)后,鎮(zhèn)、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yè)建立起出資人制度,前者按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和收益權,后者擁有法人財產權,并以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租賃使用集體資產的企業(yè),作為市場主體獨立參與市場競爭,以企業(yè)的法人財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償使用集體資產并負有保全責任。
5、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其他單位,對集體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
四、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原則
1、民主管理原則。涉及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兩委會、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2、公平、公開原則。在農村集體資產的發(fā)包、租賃、投資、轉讓、處置等過程中,必須采取公開拍賣、公開招投標、公開招租等方式進行,嚴防集體資產流失。
3、審核審計原則。集體資產的發(fā)包、租賃、投資、轉讓、處置等經營行為及相關合同協議必須報上一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鎮(zhèn)(區(qū))的內審機構要對合同協議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4、事務公開原則。鎮(zhèn)村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將集體資產的發(fā)包、租賃和資產處置結果在全體黨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上公開,同時通過公開欄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的監(jiān)督。
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點和內容
1、定期進行清產核資。認真組織實施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摸清鎮(zhèn)、村集體資產家底,對盤盈、盤虧的資產在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后作相應的賬務處理,補辦或變更有關權證,做到賬實、賬證、賬賬相符,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的臺賬,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
2、開展產權登記。在全面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市政府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yè)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核發(fā)產權登記表、產權證書,依法確認產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發(fā)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⑴集體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變的;⑵實收資本比例發(fā)生變化的;⑶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等情形發(fā)生的;⑷占有、使用單位被解散、依法撤銷、依法宣告破產、依法轉讓全部資產或者合并的。
3、規(guī)范集體資產租賃行為及統一租金標準。轉制企業(yè)租賃使用集體資產,如該資產是轉制時剝離的集體企業(yè)資產,企業(yè)轉制后租賃繼續(xù)用于生產經營的,可經集體討論,協議租賃,但協議內容應公示。其他剝離的或新投入的由二三產企業(yè)租賃使用的資產,一律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可委托鎮(zhèn)統一對外招租,也可在鎮(zhèn)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由村自行實施招租,擇優(yōu)選定承租者,合理確定租賃標的,并由各鎮(zhèn)統一租賃合同(協議)文本,簽訂租賃合同(協議),期限應不超過二年,合同(協議)必須報鎮(zhèn)(區(qū))農村經營管理站鑒證備案。按照不同區(qū)域,物業(yè)用房年租金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年租金(不含土地使用稅)的指導價分別為:
⑴城區(qū)、新區(qū)、港區(qū)范圍內。集宿樓租金指導價120元/平方米,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指導價150元/平方米,不低于12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指導價180元/平方米,不低于140元/平方米。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指導價13000元/畝,不低于10000元/畝。
⑵鎮(zhèn)區(qū)(管理區(qū))范圍內。集宿樓租金指導價為110元/平方米,不低于9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指導價為120元/平方米,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指導價為140元/平方米,不低于120元/平方米。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指導價10000元/畝,不低于8000元/畝。
⑶農村范圍內。集宿樓租金指導價為90元/平方米,不低于70元/平方米;標準廠房租金指導價為90元/平方米,不低于70元/平方米;三產門面房租金指導價為100元/平方米,不低于80元/平方米。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租金指導價7000元/畝,不低于5000元/畝。
上述指導價,今后根據物價指數和市場行情進行適度調整。
凡涉及以上農村集體資產出租的,均要參照上述指導價合理確定租賃標的,可高于指導價、但原則上不得低于最低價出租。對已簽訂合同的且租金標準低于上述最低價的,在合同到期續(xù)訂時應調整標的,但對已簽訂合同的期限超過5年且租金標準低于上述最低價的,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同租賃方協商,參照上述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4、強化集體資產收益管理。集體資產出租原則上實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對年租金額較大的承租者也可實行分期繳納租賃費,每年最多不超過兩次,確保租金按時足額到位。對以前年度欠繳租賃費的單位要進行逐一排查,分析、化解欠繳租賃費的原因及結癥,逐個落實還款計劃,進行跟蹤管理。對少數多年欠繳且無還款誠意的承租企業(yè)(或自然人),在多次催討無效的情況下,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鎮(zhèn)農經部門要將資產租賃合同簽訂率、租金收益收繳率納入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內容。
5、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資金投資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的房屋建筑、路橋等基礎設施、綠化等工程建設項目,均應實行招投標制度。預算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建設、農經等部門的監(jiān)督下,由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采用詢價方式發(fā)包;預算資金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項目所在地按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競爭性發(fā)包活動,但必須有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建設、農經等部門的參與、監(jiān)督;預算資金在5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招標限額以下(即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預算資金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競爭性發(fā)包活動,必須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預算資金在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的通知》必須由市工程建設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在招投標中,必須堅持整體項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則,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規(guī)避招標。招投標結果要及時向全體成員公布?;üこ添椖客旯ず?,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工程驗收和竣工決算。
6、完善審計監(jiān)督制度。要充分發(fā)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監(jiān)督作用,農經內部審計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集體資產運行的審計,要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并要對集體資產重大經營行為及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審計,對審計出的貪污、挪用、平調、私分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違法亂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或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